商品生产的资本主义性质即一切为了赚钱的本性及其社会危害性是其本身所固有的、不以任何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正如马克思引用一位政论家的话所说:“资本害怕没有利润或利润太少,就象自然界害怕真空一样,一旦有适当的利润,资本就胆大起来,如果有10%的利润,它就保证到处被使用;有20%的利润,它就活跃起来,有50%的利润,它就铤而走险,为了100%的利润,它就敢践踏一切人间法律;有300%的利润,它就敢犯任何人间罪行,甚至冒绞首的危险。如果动乱和纷争能带来利润,它就会鼓励动乱和纷争,走私和贩卖奴隶就是明证。”[113]
所以,在商品生产、货币交换的经济条件下,公有制向私有制的演变和以获取金钱为目的的各种腐败犯罪现象,如以权谋私、假公济私、损公肥私、化公为私、权钱交易、执法犯法、贪污受贿、欺行霸市、抢劫、盗窃、卖淫、赌博、走私、贩毒、拐卖人口等等,绝不是偶然的、个别的现象,而是难以抗拒的、合乎商品经济内在规律的发展,是商品经济的必然产物。是金钱成为社会权力的第一杠杆,成为“一种整个社会都要向它屈膝的普遍力量”[114] 决定的。再好的法律措施也只能对这种腐败犯罪现象起到一定的、暂时的、堵塞、惩治和威慑作用,而不能彻底消灭它。
所以,以“公有制形式”为基础的商品生产是十分荒谬的观点,实际上这种徒有虚名的形式不仅不能改变商品生产的资本主义性质,反而只能破坏商品生产发展的基础和动力,它完全是一种人为的、畸形的、违背商品经济客观规律的、注定失败的生产方式。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基础的商品生产之所以失去了“活力”,之所以演变为变相私有制,官僚主义所有制和无人所有制,之所以比资本主义更阻碍生产力的发展,之所以产生了比资本主义更严重的社会弊病而陷入绝境,根源就在这里。
所以,以“公有制”为由,认为不能用《资本论》中的理论来分析“社会主义关系”的观点是根本站不住脚的。不是“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了商品生产的资本主义性质。恰恰相反,是继续实行商品生产决定了“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徒有虚名,也决定了“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徒有虚名,决定了“社会主义”的非无产阶级性质。正如马克思所说:“把一个在价值上建立起自己的生产方式,进而按照资本主义方式组织起来的国家,看成是一个单纯为了满足国民需要而工作的总体,这是错误的抽象。”[1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