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主义和社会达尔文主义

作者:盛洪 | 原创 | 2008-02-19 10:07 | 投票
标签: 个人主义 
  然而,市场交易并不能覆盖人类的全部经济活动。至少在两个领域,市场制度会出一些问题。一个是在外部侵害的场合中,两个当事人有可能不能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但又不能一走了之。在这时,法官裁决的制度就要替代市场制度(盛洪,1996b)。在法官裁决的制度下,至少有一个人会认为他受到了损害。这在直观的层面上违背了个人主义原则。另一个场合是有关公共物品的场合。由于公共物品不能象私人物品那样可以排他地占有和消费,遵循市场规则就公共物品进行交易就会出现外部性。或者是交易之外的人无功受禄,这使得交易者不愿成交;或者是交易之外的人凭空受损,这些人就会反对交易者成交。在这时,公共选择的制度就要替代市场制度。原则上,公共选择制度是“一致同意原则”的推广,即将市场交易中的两个当事人扩展为公共选择中的多个当事人。由于在多个人中实现一致同意需要很高的成本,在现实中的公共选择制度通常采用少数服从多数规则。在这一规则下,少数人就会受到损害。这也在直观的层面上违背了个人主义原则。为了将法官裁决制度和公共选择制度整合到个人主义的社会体系中,为了在市场制度和法官裁决制度、公共选择制度之间建立起逻辑一致性,理论家和社会体系方案的建议者将这两种制度置于宪法之下。他们假定,在宪法层次上,人们依据个人主义原则一致同意接受法官裁决制度和公共选择制度(布坎南,1989,第132-156页)。因此,人们在法庭中的败诉和在议会投票中居于少数派地位,就被认为是他们事先同意的“损害”。因为在诉讼和投票之前,他们已经承认了诉讼规则和投票规则的权威性,并且知道有可能会输。就这样,将人们对物品的选择上升为对制度或规则的选择,法官裁决制度和公共选择制度牢牢屹立在个人主义的基础之上。

  到此为止,个人主义的社会体系也还不够完整。因为一方面,市场制度、法庭制度和投票制度之间还存在问题,另一方面,在它们之外还有制度空白。尽管从理论上讲,三者之间的分野是清楚的,市场制度专司私人物品的交易,法庭主要处理外部侵害问题,投票程序则用来就公共物品的供给进行抉择,但在现实中,经常会出现所谓的制度“越界”的问题。如人们可能会利用投票程序去决定一件私人物品如何交易的问题,这会导致对市场规则的否定。在这时,就出现了一种以个人主义为基础的规则反对另一种以个人主义为基础的规则的情形。又由于市场制度、法庭制度和投票程序需要花费成本,以及需要人与人之间的竞争和对抗才能起作用,在影响人们利害较小的领域,以及在缺少竞争和对抗的领域中,就需要其它制度作为替代。在现实中,这种所谓的“其它制度”之一就是道德。道德是一种使人们自律的制度,从而必然在实行中耗费较低的成本。尽管自律意味着人们要自觉地忍受暂时的损失,道德本身却又可从个人主义原则导出。人们发现,若要在一个社会中较长时间地生活,遵循道德规范是对自己最有利的行为。因为不遵循道德意味着对他人的损害,必然会遭致报复。这个道理实际上是经济学家最早发现的道理之一。根据这个道理,斯密在完成《国富论》前发表了《道德情操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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