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逻辑不一致的逻辑
上面的讨论告诉我们,西方社会中的个人主义逻辑有一个边界,这就是民族国家。在民族国家之内,个人主义意味着每个人都有平等的权利,这一权利受到政府的有效保护。这同时意味着一个人行使暴力、并由此获得利益的“权利”受到抑制。一旦出了民族国家,上述意义的个人主义就不复存在,一个人的权利与他归属的民族国家的实力有关。这与经济学问题的分类十分接近。在经济学看来,在民族国家范围内,是一个有政府的市场交易和公共选择问题,尽管经济学经常略去政府这个条件;在民族国家之间,则是一个无政府条件下的博弈问题。
这样划分问题,我们会发现,政府是个人主义的一个极为重要的条件。前述的经典的个人主义,只有在存在政府的条件下才能实现。因为强制和自愿是两个对立的概念,只有把暴力排除在外,个人主义的“一致同意规则”才会发挥作用,否则任何个人的权利或自由都有可能被来自别人的利益最大化行为所剥夺。然而排除暴力必须用暴力。在自然状态中,个人固然可以用自己的暴力对付他人的暴力,但这种方式的成本非常高,以至人们认为把保卫自己权利的权力让渡给政府,会得到更有效的保护(洛克,1983,第53页)。因此,在民族国家之内,个人主义意味着排除暴力的竞争。否则个人主义就不成其为个人主义了。一旦走出民族国家,由于没有了一个高高在上的世界政府,上述含义的个人主义无法实现。在这种场合,世界就象一个无政府的社会,民族国家就像处于自然状态的个人。国家间不仅可以和平地交易和竞争,也可以通过暴力或威胁使用暴力实现财富的再分配。一个国际社会的个体---民族国家,遵循的是社会达尔文主义规则。我们发现,社会达尔文主义不仅与个人主义在逻辑上不一致,而且恰恰相反。社会达尔文主义意味着弱肉强食,个人主义意味着保护暴力竞争中的弱者。在一个社会中,本文含义的个人主义必然是在克服了社会达尔文主义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如果在一个社会中实行社会达尔文主义,个人的基本人权和产权就不可能受到尊重和保护;有暴力资源优势的人就可以不经他人同意而进行财富的再分配(如掠夺),在这方面处于劣势的人则不可能用“不同意”来保护自己的利益。在这时,不仅一致同意规则不可能被遵循,从而不可能实现经济学所说的“效率”,而且由于掠夺受到鼓励、生产受到惩罚,没有什么人愿意生产,这个社会都将不复存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