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随笔:新劳动合同法与中国劳动者的寿命

作者:张京宏 | 原创 | 2008-02-25 17:23 | 投票

据美国一项调查,在30-50岁的英年早逝者中,95.7%的人是死于过度疲劳或由于过度疲劳引起的致命疾病,关于过劳死产生的原因十分复杂,其中既有社会原因,也有传统文化、心理背景原因,由病例研究发现,工时太长者、轮班工作者,或者工作时间不规律者,是3个发生过劳死的高危险群。

二、形成上述情况的原因

第一是以前中国劳动力市场仍是买方为主的市场,劳动者为求谋生,甚至以自身的生命健康为代价接受用人单位苛刻条件。相信人们所看得见的唐英才只有一个或几个,而潜在的唐英才又不知有多少(以私营企业、外资企业中的劳动者居多)。

第二是由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已成立了合同上的法律关系,当时的法律又不具备新的劳动合同法这样的对劳工的保护力,犹如被捆缚了手脚,虽然身心难以承受,却因合同生效,如选择辞职,将会负担一笔数额不小的违约金;如选择诉讼,又恐合同贯彻的自愿原则将对己不利,结果是搬起石头砸了自己的脚。

    三、新劳动合同法的明显保护

新劳动合同法明显强化了对中国劳工的保护。最明显的就是工作时间的保护和对违法企业违法成本的巨大提升。事实上,新劳动合同法对一直规矩的企业来说,成本提高不超过10%,而这同时是劳动者生活成本随着物价上涨将近8%。那些跑掉的企业,不知道怎么想的。或者这些跑掉的企业站在韩国的城门楼上,说笔者站着说话不腰痛,掏钱他们掏。这种思想的背后,是长期的“中国劳动成本低”,“中国穷”等根深蒂固的思想在起作用。

“中国劳动成本低”,“中国穷”的背后潜台词是:不需要什么完善的福利和保险,给口饭吃就OK了。中国人多的是,穷所以导致大家只能求有口饭吃,因此等等的逻辑。如此的情况下,什么劳动保护,什么工作时间,什么吃好和工作开心等,都谈的有点早。

重点是工作时间在法律上的硬性保护。

四、新劳动合同法和中国劳工寿命之间的纽带:工作时间制

工作时间是自从有了资本主义制度以来就开始的。马克思在资本论研究和剩余价值研究中提出,资本家象狼一样贪婪地获取剩余劳动价值,方法之一就是疯狂地延长劳动时间。这种延长有时突破了社会道德的限制,也突破了国家法律的限制,甚至为了巨大利润而敢于铤而走险,背后向中国法律和中国政府放黑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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