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尽早实现农民工的养老保障

作者:唐钧 | 原创 | 2008-02-26 00:03 | 投票
标签: 农民工 退保 养老保障 
    从今年年初以来,珠江三角洲的农民工退保风潮引起了《人民日报》、中央电视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等国内主要媒体的关注。岁末年初农民工的“踊跃退保”实际上已经持续了好几年,这主要反映了我国养老保险制度若干明显的破绽。

  社会政策的制定也有其必须遵循的基本伦理,而政策的公开目标与实际效果名实不符是很犯忌的。对于农民工来说,现在的制度安排怎么也与“养老”扯不上边,至多算是一种“强迫储蓄”。但是,他们和他们的雇主付出的代价是很大的。现在还很难评估当前珠江三角洲的“民工荒”和部分中小企业的关闭和撤离与此究竟有多大联系,但名不副实的政策结果肯定加大了生产成本,而政策的“用户”却根本没有得益,这不能不说是一个很大的遗憾。

  就现行社会保险政策而言,有两点规定对流动性很大的农民工是极为不利的:其一,在1997年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中规定:“本决定实施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退休后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支付给本人。”其二,在2001年劳动部颁布的《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参加养老保险的农民合同制职工,在与企业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根据农民合同制职工本人申请,将其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部分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凡重新就业的,应重新参加养老保险。”

  以上的规定意味着,农民工必须至少在一个地方工作15年,才能得到“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的待遇,如果流动,则只能带走“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部分”。因为绝大多数农民工实际上不可能在同一个地方工作15年,所以他们选择了参保后又退保,大多数人当年就拿走了他们“8%”的“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部分”,而“20%”(一说农民工在广东是10%)的“企业缴费部分”则为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作了贡献了。有研究表明,广东省农民工退保率“长期维持在95%以上”。广东省将近600个亿(2004年数),约占全国五分之一的养老保险基金的“累计结余”应该从中获利甚多,但据说这一切都合理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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