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信贷如何突破困境

杨涛 原创 | 2008-03-10 01:01 | 投票
标签: 循环经济 绿色信贷 
    自2007年7月环保总局、人民银行、银监会联合发布《关于落实环保政策法规防范信贷风险的意见》以来,绿色信贷已经成为我国发展循环经济、实现产业结构优化升级、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重要政策手段。到目前已有20多个省市的环保部门与所在地的金融监管机构,联合出台了有关绿色信贷的实施方案和具体细则。

  然而,也应该看到,由于存在制度缺陷,绿色信贷在运行过程中也遇到了很多问题,最为突出的表现,就是在某些地方呈现“走形式”的特征,难以真正起到制约污染企业、鼓励环保节能企业的作用。正如国家环保局长潘岳在2月13日所言,这背后有复杂的技术原因,如信贷对中小污染企业影响有限、信息沟通机制不畅、缺乏具体标准和激励机制等。

  上世纪末期,西方发达国家金融机构对环境问题开始给予关注,并逐步将其融入业务流程中,目前绿色金融产品的研发和推广已成为各国金融创新的重要层面。应该说,国外通常说的“绿色金融”与我国的“绿色信贷”还有所不同,其内涵更加广泛,贷款类手段只是其中一个组成部分,且旨在实现金融机构在环保中担负的职责,而对影响企业自身的环保缺陷,更多还是由业已完善的法律体系和规则加以控制。

  在我国的金融业对环保的配合中,一方面仍然以绿色信贷为主体,绿色保险、绿色证券等发展步伐还较慢,另一方面绿色信贷担当了更复杂的产业政策职能,既需要控制对“两高”行业的贷款,从而减少控制能源消耗和污染,还要通过增加贷款以及金融优惠政策,支持环境友好企业的发展。

  由此看来,我国发展绿色信贷直接照搬国外现有模式,最为重要的是,尽快完善处于缺失状态的制度基础,并且结合国情创新绿色信贷发展路径。

  首先,必须尽快推进企业绿色标准的法定化。这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方面,尽快完善相关法律和政策,加强制度约束的刚性和可操作性,使得商业银行支持或约束企业影响环境的行为,能够建立在更严格的法律基础上。另一方面,尽快制定适应我国国情的绿色信贷指导原则。现在国际上普遍认同的绿色信贷规范是2006年7月重新修订的赤道原则,这也将是我国银行业绿色信贷标准的蓝本。

  其次,不断优化企业环保信息的披露机制。商业银行能否做好绿色信贷,最重要的依据就是能充分反映企业环保信息的数据库。在实践中,银行难以掌握足以让其做出关于企业环境风险大小准确判断的相关信息,而环保部门、地方政府掌握的信息也有限。这样,未来不仅要通过各政府部门的合作来加强信息沟通与建设,也应用其他方式尝试理顺企业信息披露渠道。例如,国外有些做法是让贷款客户按银行提出的要求编制环境与社会审查报告,其中还要自己提出如何规避环境影响的方法,由银行审查报告,保证村料的真实性。

  再者,绿色信贷发展要由政策性和商业性金融共同承担,并且加强其他金融手段的配合。一方面,纯粹依靠商业银行来促进绿色信贷,并不符合我国国情。虽然目前我们正在进行政策性银行转型改革,但长远来看,经济增长中的很多环保问题还只能通过政策性金融活动来解决,这在某种程度上就需要创新政策性金融支持手段,如加强现有的政策性金融业务,或者建立专门的循环经济发展银行来促进绿色信贷。另一方面,在“金融脱媒”日渐严重的情况下,纯粹依靠信贷也难以对企业行为产生影响,对此就要考虑促进其他工具的环保作用,如政府和民间成立的各种循环经济专项基金,以及各类环保保险产品等。

  还有,要规范地方政府行为,避免地方保护主义对绿色信贷的扭曲。改革开放以来,由于地方追求GDP目标的政绩导向,不仅经常纵容地方企业破坏环保的行为,而且会干扰银行信贷政策,使绿色信贷的宗旨流于形式。因此,如何真正把环保指标纳入地方政府考核体系,是信贷政策有效支持环境保护的首要前提。

  最后,应构建商业银行内部的激励约束机制。虽然从长远看,发展绿色信贷有利于商业银行贷款结构的改善,但短期内可能并非银行的理性选择。这样,除了对违反绿色信贷的行为进行处罚之外,还应该采取各种激励措施。例如,银行提供优惠贷款或支持部分效益并不好的环保项目,会减少盈利水平,因此应有减免税收、财政贴息等其他配套政策,以调动并确保商业银行推行绿色信贷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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