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访中,在显示有“所有权人张付云”字样的编号为0079351的“房产所有权证存根”复印件的“所有权人盖章”一栏(注:“所有权人”一栏中有“张付云”3个手写体汉字)中,记者没有看到“张付云”的印章,发现是一片空白。
然而,在有关案卷中记者却看到了这样一个文字性“证明”材料:“产权所:王付全、张付云二人出资于一九九四年九月在我村民组购买宅基地壹处。当时因为王付全、张付云二人在平顶山工作未调回。此房由吴水荣代建楼房贰层共计壹拾贰间。王、张每人各陆间。此房产权属王、张二人所有。以上情况属实,如出现产权纠纷,一切后果由村民组承担。橡林乡界牌村委昝西组96.11.28”。在该“证明”落款处还加盖了公章。
北京市律师协会的一位资深律师就此发表了看法,他认为就常理而言,既然武水荣的儿子武会波都说房子是他父亲自己建的,那么一般可以采信他的话,更何况还有其他书证和证言。
这位资深律师还告诉记者,从法律的角度来讲,即使房子真的不是武水荣自建,而是王付全、张付云委托武水荣代建,但该“证明”中的“吴水荣”与武会波的父亲“武水荣”并不能直接构成一种相互印证的关系。换句话来说,如果没有其他证据可以证明“吴水荣”和“武水荣”确系同一个人,那么该“证明”就不能作为证据链中的一个有效证据而予以采信。如果有关司法机关把此“证明”作为一个书证,那就是极端错误的做法,应该及时予以纠正。
究竟是谁在做假?
究竟是谁在说谎?
究竟是谁别有用心?
究竟谁是真正的受害者?
无论是谁在做假,无论是谁在说谎,无论是谁别有用心,无论谁是真正的受害者,但结果是中国建设银行驻马店分行西园支行将56000元人民币“借给了武会波”。
据记者了解,张付云直到2002年3月计划卖掉房子时,才知道自己的房子早被武会波用来做银行抵押,而获得了56000元人民币的住房贷款。房产证也早在1997年1月24日就办好了,但是他至今都没有见过自己的房产证究竟长什么样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