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论中国特色的国有企业改革

作者:霍宪森 | 原创 | 2008-03-17 19:15 | 投票

 

    1.关于我国国有独资有限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权力机构的产生及其职权、职责范围的确定问题。

 

    通过中西合璧方式,在我国国有独资有限公司中创造和建立有中国特色的法人治理结构形式,在公司权力机构的产生上,就不能只是单纯沿着照搬西方做法和国际惯例的思路,使各级政府(党委)的专门派出机关成为类似于西方股东大会的公司权力机构,独自掌握和行使国有独资有限公司的全部最高管理权。而是应该并必须严格按照以下思路,即使西方所要坚持的公司权力机构应由直接出资者组成,并由全体出资者共同掌握和行使全部最高管理权力的原则,与我们中方所要坚持的职工集体是企业主人,并由全体职工集体共同掌握和行使对企业的直接管理权的社会主义企业制度的基本原则结合起来统筹考虑、双方兼顾的思路,使用来确保实现国家所有者权益的各级政府(党委)的专门派出机关,与公司内部的企业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双方同时并列,共同组成为我国国有独资有限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最高权力机构,并使它们二者在适当划分职权、职责范围和有着明确分工的前提下,对我国国有独资有限公司共同掌握和行使类似于西方公司股东大会所应有的那部分职权和职责。

 

    关于它们双方的明确分工和各自所应有的职权和职责,可以大致作如下划分:

 

    (1)关于作为公司权力机构的各级政府(党委)专门派出机关职权、职责范围的确定问题。

 

    作为公司权力机构的各级政府(党委)的专门派出机关,应该由以下两个专门派出机构组成。一个是用来代表国家或政府专门负责对与其有着直接投资关系的企业内部的国有资产(国有资本金)进行直接监督管理,并作为各级政府专门派出机关的各级政府专职国有法人企业资产(国有资本金)管理部门,另一个是用来代表党和政府专门负责对与其有着直接投资关系的企业内部的主要领导干部职务、党员队伍以及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进行直接管理,并作为党中央和各级地方党委专门派出机关的各级专职直属国有法人企业党委。

 

    各级政府(党委)专门派出机关的职权和职责,主要就是确保实现国家或政府作为国有资产(国有资本金)出资者应该充分享有的那部分所有者权益。具体包括以下三个方面:①专门承担对与其有着直接投资关系的企业内部的国有资产(国有资本金)实行统一监督管理的职权和职责。一方面,要承担作为各级政府专职国有企业资产(国有资本金)受益主体的统一受益职能,专门负责统一收缴、管理与其有着直接投资关系的企业定时上缴的国有资产(国有资本金)占用或借用费(),即国有资产(国有资本金)正常增值费();另一方面,要同时承担作为各级政府专职国有企业资产(国有资本金)投资主体的统一投资职能,专门负责严格按照一定时期国家产业政策所规定的投资方向,并参照各个企业对国有资产(国有资本金)的使用效益情况及其按时按量上缴国有资产(国有资本金)占用或借用费()的情况,统一使用所有受益资产或资金,对与其有着直接投资关系的国有法人企业进行统一的再投资。②对与其有着直接投资关系的国有企业内部的有关领导干部,实行直接监督管理的职权和职责。其中主要负责通过一定(即民主集中制)方式,直接产生出它们所投资的企业党委兼董事会成员,并负责对其进行日常的直接教育和管理工作。③专门负责对与其有着直接投资关系的企业内部的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进行直接的宏观领导和指导。对除上述三个方面职权之外的应由类似于西方股东大会的各级政府(党委)专门派出机关直接掌握和行使的那部分职权,要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社会主义制度的内在要求,全部下放给公司内部的企业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直接掌握和行使,从而使公司内部企业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机构也同时具有一定的权力机构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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