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保险欺诈行为及对策

作者:庄建生 | 原创 | 2008-03-02 07:26 | 投票

保险欺诈行为,不是简单的言与行的不统一、不一致,而是充满了各种力量和多方信息的博弈和冒险,它随着保险市场的发展而日益复杂,其含义和范围都不断的扩大和深化,其形式也多种多样,它正渗透着保险市场的每个角落,影响着保险市场的正常运行和发展。

对于保险中的欺诈行为,很多时候人们总是以为是指投保人单方面对保险人的欺诈行为,但实际上,保险中的欺诈行为不仅是指投保人单方面的欺诈行为,还包括了保险人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欺骗行为。

保险欺诈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保险欺诈仅指投保人方面的欺诈,即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以骗取保险金为目的,以虚构保险标的、编造保险事故或其发生的原因夸大损失程度等手段,致使保险人陷于错误认识而向其支付保险金的行为。广义的保险欺诈还包括保险人方面的欺诈,如虚假赔款,此外还包括第三人的欺诈,如冒充保单所有人进行索赔等

保险欺诈的原因。

一,对于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受益人来说,发生保险欺诈行为的原因有

1  信息的不对称。在保险这个活动中保险人和投保人、被保险人之间的信息是不对称的,对于保险标的来说,只有投保人才真真正正的了解到自己标的的情况和状态,所以投保人一般在保险人不知情的情况下都会隐瞒一些关于保险标的的重要信息,最大诚信原则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总是显得苍白无力。

2  投保前的道德风险和投保后的逆选择。投保前的道德风险主要是指当投保人知道保险标的的状况发生变化或者开始恶化时,为了寻找分散和承担风险损失的方法而迫切投保的行为选择,而在这之前,保险人却不了解标的的任何信息。而投保后的逆选择则是因投保人投保了保险,在心里上粗心大意,加剧了保险事故的发生,这两者都是心理无形的因素所造成的影响。

3  投资收益最大化的“赚钱”心理。保险的本质和功能决定了保险金大于保险费的几倍甚至是几十倍,在人寿保险中数额更大,使得更多的人把保险当是一种投资的工具,一心想获得更高的回报或者收益,所以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想方设法的欺诈。

4  对保险功能和本质的扭曲理解,保险的基本功能是分散风险,保障和保全资产,而不是投资,而更多的人对保险的理解则是一种投资和收益的关系,认为只要买了保险就一定要得到回报。一定要得到比保险费更高的收益,所以他们总是对保险有一种资金收益的欲望,一定要拿到超额的保险金,于是就产生的欺骗的行为

[1] [2] [3] 
Baidu 广告
Google 广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