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的“己”与社会的“己”是对立统一的关系。一方面,社会的“己”与自然的“己”相互对立。社会的“己”总是压抑着自然的“己”,而自然的“己”却总想突破社会“己”的束缚。另一方面,社会的“己”与自然的“己”又相互统一。这种统一性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自然的“己”与社会的“己”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互相替代。人们可以以一部分社会“己”需求满足的增加替代自然“己”需求满足的减少;同样,人们也可以以自然“己”需求满足的增加替代社会“己”需求满足的减少。在现实生活中,物质收益与精神收益二者互相替代的现象是客观存在的。二是社会的“己”为自然的“己”提供了正确的方向和理性的实现途径。人们只有更好符合了社会“己”的需求,也才有可能更好满足自然“己”的需求。
人的本质是自然“己”与社会“己”的有机结合。所以,所谓利己就应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满足自然的“己”;二是满足社会的“己”。
第二步,我们分析一下利他行为。利他行为主要有三种存在形式,而三种利他形式最终都可归结为利己。
一种是血缘利他行为。这种利他行为的对象主要是针对亲属,并且利他行为与血缘关系成正比例。有关研究表明:在存在危险的情况下,人们最想救的一般是与自己血缘关系最近的人。血缘利他的意义在于:从自然“己”的方面看,血缘利他符合生命延续的需要,使我的基因得到了有效保持,从而满足了肉体的我对存在追求的属性。从社会“己”的方面看,血缘利他行为使个体的灵魂有了寄托点,血缘成了灵魂的一个居所,个人在这种血缘利他中找到了一种永恒的意义;同时,血缘利他本身也符合社会对个人的基本要求,所以,血缘利他直接就是社会“己”的一个目的,符合社会“己”的直接需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