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名词、动词、形容词、数词、量词所表述的认识对象都是抽象事物。
例如:普通名词“人”表述的认识对象就是抽象事物。
“人”作为普通名词表述的认识对象,是人脑对两个或多个具体的人进行认真比较后,从其中抽象出来的普遍性规定、规律、性能和本质所组成的认识对象,是每个具体人普遍具有的类性或属性。
例如:动词“运动”所表述的认识对象也是抽象事物。
“运动”是人们对两个或多个不同主体、不同形式的具体运动进行比较后,从其中分解抽象出来的普遍性规定和本质组成的认识对象,是存在于不同运动主体、不同运动形式之中的,不可被人感到但可被人知道的抽象事物。
例如:形容词“美丽”表述的认识对象也是抽象事物。
形容词“美丽”表述的认识对象,是具体事物具有的特殊性规定,是人脑在感觉器官观察具体事物的基础上,从具体事物中抽取出来的具体事物的特征,是具体事物身体的一个部件,是具体事物的一个分解体。
例如:数词“四”表述的认识对象也是抽象事物。
数词“四”表述的是某个具体事物具有的有别于其它具体事物的特殊性规定。是人们在观察某个认识对象的基础上,从其中分解抽象出来的特殊性规定组成的相对抽象事物或元实体。
只有专用名词和经过语法修饰限制的普通名词表述的认识对象才是个别具体事物。
例如:专用名词“嫦娥一号卫星”所表述的认识对象就是个别具体事物。
“火红的太阳”这个偏正词组,完整地表述了一个具体事物。形容词“火红”表述的是具体事物的特殊性规定,普通名词“太阳”表述的是具体事物的普遍性规定。“
柏拉图学派认为:任何名词都对应着一个实际存在。柏拉图学派的这种观点是完全正确的,但这个学派没有明确指出普通名词对应着的实际存在是抽象事物或一般具体事物,专用名词对应着的实际存在是个别具体事物,没有指出不同种类的词汇对应着的实际存在各自具有的认识特征。
具有形体可以被人的眼睛看到、可以被人的手触到是个别具体事物的认识特征。没有形体不可被人感到但可被人知道是抽象事物的认识特征,也是普通名词、动词、形容词、数词、量词表述的认识对象所具有的认识特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