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金融业开展混业经营的思考(一)

作者:刘健 | 原创 | 2008-03-25 09:26 | 投票
    我国金融业开展混业经营的思考

  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经济金融全球化的发展,全球金融市场正在向开放和自由化方向发展,主要表现为国际资本的大规模流动,金融业务与机构的跨境发展和国际金融市场上同质金融资产在价格上的趋同,等等。金融自由化的实质是各国放松金融管制,更主要的是金融制度的开放和市场化以及金融机制的同化。

  随着我国加入WTO后,我国金融业现行的分业经营模式即将完成历史使命。取而代之的将是混业经营。考察中外金融业经营模式的历史发展和理论基础,我国实行混业经营已经具备良好的内部环境与外部环境。在加强金融立法、加快股份制改造、完善金融监管、鼓励金融创新、发展证券市场的基础上,我国应有步骤地推行金融业混业经营的现代模式,积极迎接加入世贸后面临的来自国际金融市场的挑战。

  一、金融分业经营体制面临的挑战

  所谓分业经营,就是指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和信托业等各自经营与自身职能相应的金融服务,禁止金融机构开展超越自身职能范围之外的经营活动。

  1929年前世界各国金融业普遍实行混业经营制度,而1929年美国股市发生暴跌后,经济进入了大萧条,导致近11000多家银行倒闭或被兼并,促使美国国会于1933年通过了《格拉斯--斯蒂格尔法》,从法律上将商业银行业务与投资银行业务进行了分离,以此为标志,分业经营成为发达国家商业银行的主流。80年代,随着分业限制在英国、日本等国家的先后取消,以及1999年美国《格拉斯--斯蒂格尔法》的废除和《金融服务现代法案》的通过,揭开了金融业又一次走向混业经营的新篇章。如今,西方发达国家银行全能化趋势日益增强、加快,混业经营已经成为当前国际金融业的一大发展趋势。

  我国在1993年以前实行的是准混业经营,商业银行是中国证券市场的最初参与者。由于我国商业银行内部缺乏风险机制,外部缺乏有效监管,为了防范金融风险,于1995年实施的《商业银行法》和1999年实施的《证券法》明确规定了金融市场实行严格的分业经营管理。但是,随着中国金融业的不断发展和金融体制改革不断向纵深推进,特别是加入WTO后中国金融业开放步伐的加快,分业经营体制不利于我国银行业、证券业与保险业正常的竞争与合作,抑制整个金融业的发展,限制金融创新的弊端不断涌现。集中表现在:

  (一)金融结构优化受抑制

  长期以来,困扰我国金融业健康发展的一个问题是银行业“一业独大”,其一直在我国金融领域中发挥着主导作用,成为资源配置的主体,而证券业和保险业等发展则相对滞后。这种结构上的不合理导致了我国金融业结构失衡、效率低下,具体表现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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