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建中国新文化(北京)论坛第四次会议纪要

作者:徐景安 | 原创 | 2008-03-28 14:04 | 投票
标签: 自由 新文化 论坛 

文章说:“生命的价值,端在主体的自由。”文章又说:“人的生命价值在于人是创造价值的自由主体。” 文章还说:“人类生命的价值,便在于人的主体性和天然的选择自由。”这就是作者在这个问题上的核心观点。但我觉得,“生命的价值就在于主体的自由”这个命题非常模糊,令人费解。

从该节的上下文看,我理解,作者以这个非常模糊的命题所要表达的主要意思可能首先是说,只有普遍自由的社会,才是尊重生命价值的社会。但这实际也只是指出了普遍自由包含对于生命价值的尊重,而并不是指出了生命的价值之所在。这样,生命的价值究竟何在?也就仍然是一个悬而未决的问题。

其次,我理解,从作者的有关论述看,“生命的价值就在于主体的自由”这个命题的意思大概还在于:人之所以为人,就在于人是自由的。人是自由的,所以生命的价值就在于人的自由。但这种论证的实质却在于:将人等同于人性,又将人性等同于自由,进而将人等同于自由,从而将生命的价值等同于自由。在这种逻辑之中,同时还包含有一个更深层次的命题,这就是:生命的价值就在于生命。这样,如果将生命理解为自由,生命的价值就在于自由。如果将生命理解为理性,则又可以说生命的价值就在于理性。……但“生命的价值就在于生命”,这在逻辑上是说不通的。因为,一切价值都是为它的,而不是自在的。生命的价值只能在于它对它者的价值,而不可能是在于它自身。所以,如果不能指出生命对于它者的价值,那就是仍然未能回答“生命的价值是什么”这个问题。

那么,生命的价值究竟何在呢?我认为,首先,从个体自身的角度看,每一个人的终极价值需求都在于获得人生幸福。因此,人并不是为活着而活着的,而是为幸福而活着的。如果人痛苦到了极点,则就有可能放弃生命,寻求解脱。所以,生命的价值就在于它是幸福的基础。如果失去了生命,那就是失去了幸福,或者至少也是失去了幸福的可能性。而在少数生不如死的特殊情况下,生命已经失去了其作为幸福基础的价值,因而也就会有自杀现象之发生。生命是幸福的基础,这是生命价值的自然常态。生不如死的痛苦,则只是由社会或健康原因所造成的反常状态。所以,一般说来,生命的价值就在于它是人生幸福的基础。质言之,我的生命对于我的价值,就在于它是我的人生幸福的自然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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