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还注意到,作者一再强调:“所谓平等,不是经验中的现象,而是一种幻觉或理想。而自由则是经验中的事实,每人每时每刻皆不得不作出种种的自由抉择,而且必须对此负责。”而事实上,不仅相对自由是经验中的事实,而且相对平等也是经验中的事实。但我们中国人也许是因为平日里所看到的不平等现象太多了,以至确实有些人士已经看不到和理解不到相对平等的可能性和客观现实了。但是,如果我们再次睁眼看世界,我们就会看到,相对平等不仅是可能的,而且更可以是现实的。
坦率地说,我还很不理解,如果否定了相对平等,强调自由究竟还有多少意义?如果只有作者所强调的“权利的平等”,而没有那些实质性的社会平等,那些“权利平等”究竟还有什么用?如果自由主义走到了连相对平等都要否定的地步,它究竟还有多少进步性,它又可能赢得多少人赞赏与支持?
我还注意到,作者强调:
“由‘人是自由主体’也推不出‘人人平等’的结论来,……所谓人是自由主体,只是说人在他认为的可能条件中有选择的能力,并不等于其他能力(尤其竞争能力)的平等,因此由自由推不出平等来。自由本身可以导致任何选择,甚至可以选择为奴,也可以将人当作手段或奴隶。因此自由不是平等的充足条件。”
我认为,这里所说的“自由推不出平等来”,并不确切。因为,正如作者在文中已经证明的那样,为了保障个人自由,就必须有普遍自由。而普遍自由就是在生命和自由领域的普遍平等。
但我又认为,作者在这里所说的“自由不是平等的充足条件”,则又是真实的。正因为“自由不是平等的充足条件”,所以自由主义才会在平等问题上有所缺失,因而这种不以普遍幸福为终极价值的自由主义(我在前面已经说过了,实际还有以普遍幸福为终极价值的“自由主义”),也才应当被普遍幸福主义所超越。
我认为,平等的真正根据,实际是在于每一个人的幸福都是每一个人的幸福的条件,即在于普遍幸福是个人幸福的条件。正是因为个人幸福的充分实现有赖于普遍幸福的实现,所以人类才会追求普遍幸福。而普遍幸福就是实质上的普遍平等。由于人的最高利益是幸福,所以人与人之间的最高平等也是幸福平等。幸福平等不仅不排斥其他层次的合理差异,而且还以此为前提。而幸福平等的实现之时,也就是普遍幸福的实现之时。但限于主题、时间和篇幅,我现在在这里还不能对此展开论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