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建中国新文化(北京)论坛第四次会议纪要

作者:徐景安 | 原创 | 2008-03-28 14:04 | 投票
标签: 自由 新文化 论坛 

5、普遍幸福就是全体社会成员人生幸福的最大化。这种最大化有两个方面。一是质的最大化,这就是上述各种幸福层次、种类、源泉的最大化。二是量的最大化,这就是在人生的旅途中延长幸福的时间,缩短不幸的时间,从而使幸福生活成为人生旅程中的普遍现象,同时又在人生的感受中扩展幸福感的空间,压缩不幸感的空间,强化幸福感的程度,弱化不幸感的程度,从而使幸福感普遍化为人生的主要感受。

基于上述,我们再来回答唐先生的质疑:吃“摇头丸”或许也能够带来一些幸福感,但它却不可能带来人生幸福感的最大化,而只是以短暂的快乐带来长久的痛苦,因而,只是在个人幸福感最大化的意义上,它就不是普遍幸福主义所说的普遍幸福感。

(三)普遍幸福主义是不是只讲普遍幸福感?

唐先生说:“幸福是一个综合的价值理想,以全人格和全经验为基础,绝不仅仅是一种感觉。”这就提出了一个问题:普遍幸福主义是否只讲普遍幸福感?

实际上,普遍幸福主义不仅非常重视普遍幸福感,而且同时还非常重视普遍幸福感赖以产生的源泉,重视普遍幸福感赖以获得的各种条件。

关于这一点,我在《中国需要构建普遍幸福主义的新文化》一文中曾经说过:

“人的幸福感并不是凭空而来的,而是只有在一定的条件下才能产生的;这些条件既包括幸福感赖以直接产生的新锐条件,也包括其赖以产生的深层次的基本条件;由于这些条件都是与人生幸福具有某种确定性的因果关系的,所以没有这些条件就不可能获得人生幸福——当然,这并不是说每一个人都只有获得了全部幸福条件才能获得幸福感,而是说每一种幸福条件都是人生幸福的来源,而且每一个的当下的幸福感都是在其所获得的基本条件和新锐条件的基础上才能产生的。”

我在文中还说过:

世界上一切事物都是以多因一果、多因多果的方式产生的,因此,同一事物赖以产生的“多因”越多,其真正产生的可能性就越大,反之,其真正产生的可能性就越小。人的个人幸福感和普遍幸福感的产生,实际也都是按照这个规律进行的。具体说来,这就是,如果一个人在其一生中所遇到和获得的都是有利于产生幸福感的主客观条件的话,那他的一生就沒有理由不幸福。如果一个人在其一生中所遇到和获得的大多是有利于产生幸福感的主客观条件的话,他的一生通常也应当和能够是比较幸福的。如果一个人在其一生中所遇到的几乎都是痛苦的源泉的话,那他可就是掉进苦海了,因而他的一生也就基本上只能是痛苦的一生。……这就表明,一般说来,人在一生中所遇到和获得的幸福条件越多,他获得幸福感的概率就越高;反之,他获得幸福感的概率就越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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