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是这样,由个人组成的人群(社会)实际也是这样。也就是说,如果一个社会的成员能够普遍地和比较充分地享有各种幸福条件的话,那么,这固然还不可能绝对地保证每一个人的幸福感的充分产生,但却完全能够使人们产生幸福感的概率达到这样一种程度,以至其社会成员已经能够普遍地享有自已的人生幸福了。而在相反的条件下,虽然也会有少数社会成员有机会获得较充分的幸福感,但这种情况却不可能普遍化,因而也就不可能实现全体社会成员的普遍幸福。这就表明,虽然普遍幸福是一种普遍的主观感受,但这种普遍的主观感受的产生却是受着一系列主客条件的深刻制约的,因而也是有规律可循的,而并不是随意的和飘忽不定的。而由此所决定,普遍幸福主义也就并不是象宗教那样基本上只是关注终极价值领域和精神领域的事情,而是以完整的人和整个人类活动领域为对象的,因而它也就不仅是高度理想主义的,而且同时也是非常现实主义的。”
基于上述,我在这里还想特别说明:我不赞成把“社会主义就是普遍幸福主义”这个命题简化为“社会主义就是普遍幸福”。从社会主义建设的角度看,社会主义不仅在于普遍幸福,而且更在于创造普遍幸福的条件。社会主义——普遍幸福主义的要义实际是要在普遍幸福这个终极价值的导向上创造出全体公民能够普遍享有的相当的收入水平、吃饱穿暖、住房宽敞、交通便利、医疗有保障、教育有保障、有自由、有民主、有人权、有法制等等具有确定性的幸福条件来,而并不是主张离开普遍幸福的条件的空谈普遍幸福。普遍幸福主义认为,只要普遍幸福的条件具备了,人们就可以在这些条件下去方便、自由地追求自己所钟意的各种幸福,因而也就能够在动态中不断实现公民的普遍幸福。
(四)是否存在不追求幸福的人?
唐先生说:
“不是所有人都追求幸福,例如有的人追求崇高精神、自我牺牲、宗教信仰、禁欲生活、甚至苦行修炼。”
“现代多元社会并不强求文化价值(包括人生理想)的一律。人人可以按照自我的理解追求幸福或不追求幸福。政权没有能力也没有资格谈论人生理想的问题,更不能将一种人生理想定为制度。政权的职责是保障每个人的基本自由权利,以使人人能够在尊重他人同等权利的条件下设计自己的人生。如果将‘幸福’定为制度价值,强行要求每个人(包括苦行僧)过‘幸福’生活,则等于侵犯人的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