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建中国新文化(北京)论坛第四次会议纪要

作者:徐景安 | 原创 | 2008-03-28 14:04 | 投票
标签: 自由 新文化 论坛 

我则想说,如果将幸福界定为及时行乐的话,唐先生的这个话就是绝对真理。但幸福界定为及时行乐,实际是不成立的。人的幸福感是多层次、多种多样的。有浅薄的幸福感,也有深邃的、高尚的、意境高远的幸福感。唐先生所说“追求崇高精神、自我牺牲、宗教信仰、禁欲生活、甚至苦行修炼”的人士所追求的实际就是这后一种幸福感。但在我们这个普遍信奉人性唯私、崇尚及时行乐的社会中,能够理解这一点的人,恐怕已经不多了。

人人都追求幸福,“不追求幸福”的人根本就不存在,所以唐先生所说的“人人可以按照自我的理解追求幸福或不追求幸福”这种“自由选择”,实际也是根本就不存在的。

如果将幸福界定为及时行乐的话,则唐先生所谓的“如果将‘幸福’定为制度价值,强行要求每个人(包括苦行僧)过‘幸福’生活,则等于侵犯人的权利”确为真理。但普遍幸福主义不仅与将幸福界定为及时行乐的观点不搭界,而且还是这种观点的坚决反对者。普遍幸福主义者做梦也想不到强行要求苦行僧、吃“摇头丸”这回事。普遍幸福主义充分尊重苦行僧以苦为乐的获得幸福的特殊方式。

普遍幸福主义主张尊重和以制度保障公民追求各种幸福的普遍自由,反对任何形式的“幸福霸权主义”,因而普遍幸福主义并不是强求每个人都去过某种特定的幸福生活,而只是顺应人类要求获得各种幸福生活的天赋本性,创设保障公民自由追求各种幸福之制度,创造保障公民自由追求各种幸福之条件,从而使全体公民能够在普遍共享的制度和条件的保障下,通过自由地追寻各自所梦想的幸福生活,而在整体上达到公民普遍幸福的理想境界。所以,唐先生的这种普遍幸福主义将会导致侵犯人权的批评,也是无以成立的。

(五)幸福是不是社会的终极价值?

唐先生说:“任何一种幸福观,皆有一个最基本的前提,就是选择的自由。既然有前提条件,需要另一种价值来保证幸福的实现,所以幸福不是社会的终极价值。”

我则认为,幸福观确实是可以选择的,而且有不同的幸福观就会有不同的幸福感,但可以选择幸福观并不等于可以选择要不要幸福感。人的最根本的天性就是趋利避害,趋乐避苦,追求幸福。所以,选择不同的幸福观是可能的,而选择要不要幸福感则是绝对不可能的。而且选择幸福观的永恒前提,就是追求幸福。追求幸福是人的天性,有没有选择自由都存在。选择自由只是“保证幸福实现”的手段,而“幸福的实现”则是施行选择自由的目的。目的与手段,哪一个更根本、更终极?不言而喻。所以我认为,唐先生对于“幸福是社会的终极价值”的上述反驳,也是没有说服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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