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建中国新文化(北京)论坛第四次会议纪要

作者:徐景安 | 原创 | 2008-03-28 14:04 | 投票
标签: 自由 新文化 论坛 

(六)普遍幸福主义否认幸福观的多样性吗?普遍幸福主义取消了追求多元价值理想和生活方式的选择自由吗?以普遍幸福为终极价值是否有可能导致意识形态极权?

唐先生在批评普遍幸福主义时说:“由于多元价值取向,不同的人必然有不同的幸福观”。他又说:“以任何一种超越了最低限度基本价值(普世价值)的理念来充当社会的正义基础或核心价值,也就取消了追求多元价值理想和生活方式的选择自由,因而皆可能导致意识形态的极权。”

但我认为,唐先生这种批评并没有“切中要害”。因为,我在《中国需要构建普遍幸福主义的新文化》一文中早已说过,“普遍幸福”的基本内涵之一就在于:

3、普遍幸福就是每一种幸福之总和。也就是说,普遍幸福的普遍性之一,就是它所包容、肯定和主张人们去追求的幸福种类的普遍性。幸福有无数种,每一种幸福都是幸福。幸福的定义也有无数种,但每一种以特定种类的幸福为内容的幸福定义又都不是幸福的普遍定义,而只是反映了人们的特定种类的幸福感。幸福的普遍定义只能是对于各种幸福的共同本质的概括,因而也就只能是没有任何具体幸福内容的抽象定义。目前心理学界普遍认为,‘幸福是评价者根据自己的标准对其生活质量进行的综合评价’,但这也只是一种初步的定义,仍然有待继续探讨。以特定具体内容的幸福定义作为幸福的普遍定义,往往会成为一种霸权。这种霸权的实质,就是将自己所认为的幸福强加于人,同时剥夺其他种类幸福的存在权利。由于这种霸权所强行推广的事实上只能是众多种幸福中的少数种类的幸福,所以它同时也正是这种意义上的少数幸福主义。由于幸福是一种具有高度个体性、自在性的主观性感受,所以,对一个人来说是幸福的事情,对于另一个人来说却有可能是痛苦的事情。由此,推行‘幸福霸权’,否定幸福种类的无限多样性及其必要性,也就必然会在整体上或者至少也是在某些重要方面导致公民幸福水平的普遍下降,并使最大限度地实现普遍幸福成为不可能。所以说,实现真正的普遍幸福,必须以充分尊重人们追求各种幸福的自由权利为前提。真正的普遍幸福,只能是具有充分多样性的普遍幸福。普遍幸福所要求的唯一限制,就是人们所追求的幸福不应当是损人利己的、甚至是事实上损人害己的那种幸福。除此之外,那就是人们自由追求各种幸福的广阔天地了,因而那也正是人们奔向普遍幸福的自由之路。”

Baidu 广告
Google 广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