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很多律师在讲课劳动合同法的时候,针对劳动合同法中第44条第二款:(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解释进行了误解,说没有交纳满15年社会保险的不能退休.假如这人应该是60岁退休,但是他在46岁开始缴纳保险,那么就应该是61岁退休.国家规定是60岁退休.因为没有交纳满不15年的保险.这个说法有问题.现在将相关文件转发如下:
上海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调研与指导[3]
上海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编2007年6月4日
劳动争议问答
2007年第1期
(总第3期)
根据上海市劳动保障局局长办公会议纪要(2007-16),对超过退休年龄劳动者社会保险和劳动关系等问题,宜以现有政策为依据,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处理。具体按以下意见执行。
一、问:劳动者到达退休年龄,单位可否与其终止劳动关系,不再缴纳社会保险费?
答:国家执行强制退休制度,劳动者到达退休年龄,单位应当与其终止劳动关系。劳动者继续工作的,与单位建立特殊劳动关系,单位不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相关依据:
《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法(国发[1978]104号)明确规定: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都可以退休。(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的;(二)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三)因工致残,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由医院证明,并经过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涵义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125号)规定: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指国家法律规定的正常退休年龄,即: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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