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未按时办理养老金申领的,劳动者可否要求单位赔偿损失?
答:根据目前有关规定和社会保险经办操作,劳动者应当知道其所可以享受的退休养老权利,到达退休年龄后,用人单位不为其办理退休手续或申领养老待遇的,个人也可以自行办理。对超过退休年龄后办理退休手续或申领养老待遇的,由社保经办机构按实际办理手续时的规定核定和计发养老金。超过退休年龄而未办理退休手续或申领养老待遇的,视作放弃该期间的养老待遇。
五、本市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镇保人员中女性,年满50周岁,未满55周岁的如何处理?
答国家关于法定退休年龄的规定出台时尚未建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当时劳动者到达退休年龄由单位输退休并发放退休费。1993年以后,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逐步建立,单位使用劳动者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由社会保险基金发放养老金。因此,本市在社会保险改革中,在特殊群体中引进了领取养老金年龄的概念。根据本市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实际情况,对本市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镇保人员中女性到达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的年龄(即年满55周岁)按视作到达退休年龄处理。
相关规定:
《上海市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养老保险办法》(1997年市政府第54号令)规定,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女性年满55周岁,并具备其他条件的,可以向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办理养老金领取手续,经核定后按月领取养老金。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小城镇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03]65号)规定。女性年满55周岁,并符合其他条件的,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六、劳动者可否延长退休年龄,延长期间如何处理?
答:经报社保经办机构备案,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可延长退休年龄,延长期间按未达到退休年龄处理。
相关规定:
《上海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审核本市企业职工办理退休退职手续若干问题的规定》(沪社保业—[1996]76号)规定,少数职工确因工作需要,能坚持正常工作,征得本人同意,经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备案后,也可适当延长其退休年龄。延长期限一般为1-5年。期满需要继续延长的,应按规定重新办理手续。高级专家需延长退休年龄的由单位填写《高级专家离、退休年龄审批表》抄送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备案后,可适当延长退休年龄。
七、上述意见的执行范围应当如何确定?
答: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或者形成劳动合同关系的,按上述意见执行。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国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干部离休、退休、退职,由所在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批准。
上海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
二00七年六月四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