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劳动合同法》的理解可能陷入误区

唐钧 原创 | 2008-03-31 21:52 | 投票
    2008年两会期间,由新闻传媒评出的“十件大事”中,头两件居然都与一项在2008年1月1日刚刚开始实施的法律——《劳动合同法》相关:名列榜首的是:在政协委员、曾为“全国首富”的女企业家张茵的提案中,提出要对《劳动合同法》中的某些条款进行修改,在会上会下掀起轩然大波;紧随其后的是:广东省总工会的一位副主席,提出要在电视上与张茵就其提案进行公开辩论,为张茵所拒绝,再次成为媒体上吸引眼球的轰动事件。

  为什么一部实施不过66天的法律,就引起了国人如此热切的关注?这是因为,这部法律的制定对我国劳动关系的健康和谐地发展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现在社会上关于《劳动合同法》的种种争论,实际上可能都不无偏颇,这也许与我国传统文化中对“法治”的理解相关。强调“以法治国”的先秦法家主张“重刑主义”,“严刑峻法”、“深督轻罪”,造就了国人一个由来已久的认识误区:似乎立法就是专门针对某一特定社会阶层或社会群体,尤其是为了要惩罚其某种“恶行”的。

  现代社会中的立法,其本质是规定法律所涉及的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并保证其实现,而“在法律面前”,利益相关的各方是“人人平等”的。《劳动合同法》并不应该被理解为只“保护”劳动关系中某一方的利益,更不能说是以“损害”另一方的利益来达到“保护”的目的,这部法律是对生产过程中涉及的企业家和劳动者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作出的法律规定。在劳动力市场中,企业家和劳动者双方对相互之间是否建立“劳动关系”实际上都有自由选择的权利。但一旦作出抉择,就必须按“市场”的游戏规则签订合同,以保证在合同期内双方权利义务的实现。在这里,新近颁布的《劳动合同法》的立法主旨应该说并无偏袒之嫌。

  从经济学的角度看,劳动力市场是一个分配人力资源和协调就业的市场。这个特殊的市场与一般消费品市场不同,在劳动力市场中进行交易的所谓劳动力实际上就是人,而人是不能像普通商品一样自由买卖的(被完全买断的劳动力就成了奴隶)。因此,许多经济学著作都把劳动力市场上的交易称为“租借”,而不是买卖。

[1] [2] 
个人简介
Baidu 广告
Google 广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