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设立劳动者信誉查询体系

作者:周帆 | 原创 | 2008-03-04 19:48 | 投票

“两会”的民间提案1

建议设立劳动者信誉查询体系

《新劳动合同法》的出台实施,引发了前所未有的广泛争议,表面看起来,似乎是企业普遍存在质疑,企业质疑的焦点集中在以下几方面:

1、无固定期限合同;

2、人为增加企业成本;

3、权利的不平等:对企业严加约束,而员工则可以“为所欲为”。比如员工能力不行,无法胜任工作,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居然也要支付违约金等;

4、许多地方不具备可操作性:比如连续两次签订劳动合同,则要签无固定期合同,这连续两次,是从第二次开始还是从第三次开始?如果中间合同到期后,中止了一天、两天、七天再签,算不算续签?

5、《新劳动合同法》适用范围有限,社会的快速发展,新生了许多新的岗位与职业,比如业务员、售楼员、中介员、流水线作业工人、劳工输出单位等。业务员流动性很大,根本就无法签订固定期合同,大部分的流水线作业工人,来自农村,这部分人员的稳定度很差。

透过现象,我们看到,实际上许多劳动者,尤其是中高层管理者,同样对《新劳动合同法》持消极态度。劳动者的消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过分约束企业,不利于企业的成长,而员工的利益是以企业利益为母体的,企业效益不好,员工利益也无法体现。

2、表面看对劳动者似乎是保护,实则反而对劳动者不利。因为主动权掌握在企业手中,企业会把来自《新劳动合同法》的诸多不利因素转嫁到劳动者身上来。最终仍然对劳动者不利。

3、权利的不平等,容易让法律流于形式。中央政府很早就规定要双休和加班付费,至今有几家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真正做到了?

4、对于企业中高层管理者而言,《新劳动合同法》增加了管理难度,比如一个部门经理,其下属能力太差或者不太听管教(有了《劳动合同法》,有些人大错不犯,小错不断,不但无业绩,而且扰乱同事关系),如果辞退,公司不同意,如果不辞退,实在管不好,既影响部门业绩,又影响同事关系。

笔者从客观上来讲,《新劳动合同法》确实存在许多需要修正的地方,主要有:

1、废除无固定期合同

许多政界、法律界人士,都在反复强调“无固定期合同”是保护企业,有利于让劳资双方形成一个利益共同体,这听上去很美,实则不然。许多劳动者就因为有这项规定,而会出现消极怠工现象。在操作上,不利于企业和劳动者的稳定。大部分企业在合同期后,为了避免签订固定期合同,而不得不放弃续签,即使是优秀员工,也会被企业拒之门外,如此,无论是企业还是劳动者,均不可能稳定,对劳资双方都是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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