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然,为了维护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要建立健全法律制度和经济政策,严厉打击破坏市场经济的各种行为,保护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同时,也要运用国家力量或金融政策,对市场经济进行调控或干预,以避免过渡自由竞争对国民经济的发展产生不良作用。而且,也要建立健全各项社会保障制度,维护劳动者的基本生存权利。这在社会主义社会的初级阶段尤应如此。
在社会主义社会中,必须实行按劳取酬的原则。生产资料共同所有制的建立,在社会中排除了劳动产品首先以资本多少为基础的分配原则,从而为在社会中实行消费资料按劳取酬奠定了基本条件。当然,也为消费资料实行按需分配奠定了前提条件。在社会主义社会中,由于消费资料仍然实行私有制,各个社会成员也就必然具有强烈的维护个人劳动权利和实现权利平等的基本要求。由此也就决定了消费资料的分配原则,只能是按劳取酬,而不能是按需分配或平均分配。(平均分配,是在消费资料严重不足基础上的按需分配的一种变态形式。)这是因为,按需分配或平均分配,不维护个人的劳动权利,也不符合权利平等的原则。而且,在消费资料私有制的基础上,也只有实行按劳取酬,才能够促使各个社会成员积极的参加生产活动,并坚持不断的努力提高自身的生产技术,也更加注重培养自己的子女提高文化和科技知识水平。这也就是说,坚持按劳分配的原则,是保持和推动社会生产力迅速发展的需要。如果实行按需分配或平均分配,既超越社会客观要求,也违背社会发展规律。在实践中也必然因违背权利平等的原则和侵害劳动者的个人权利,违背广大群众的基本愿望和要求,严重伤害劳动群众的生产积极性,以致严重影响社会生产力的迅速发展和社会消费水平的不断提高,并造成广大群众的不满和反对。这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尤为如此。
必须指出的是,要想全面实行按劳取酬的原则,不仅应当承认和落实劳动者在一次生产过程中或一定时间内付出的劳动量多少,或者说新创造的劳动成果或经济效益多少,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权利。而且,更应当承认和落实劳动者在以往生产活动中创造的用于扩大和提高再生产的积累资金多少,或者说以往为创造积累资金付出的劳动量多少,也应当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这与持资入股应获得收益有相同之处,但有质的差别。)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尽管生产资料属于共同所有,但是以任何一个时间截止,各个劳动者在以往为共有生产资料的增长付出的劳动量多少并不相同,或者说提供的用于扩大和提高再生产的属于共有的积累资金数量多少并不相同。尤其是劳动者能否依据以往提供的积累资金或为此付出的劳动量多少,获得相应的经济利益或者说劳动报酬,不仅是按劳分配能否全面实现的基本标志,更是生产资料共同所有制与生产资料非劳动者占有制的基本差别。否则,既违背权利平等的原则,也难以全面维护劳动者的个人劳动权利,也难以充分保护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难以保持劳动者对生产资料共同所有制的拥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