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操短评:法官,还是“猪倌”?
男子将倒地的老太太扶起并送往医院,自己说是做好事,而且有目击证人;老太太则说是男子撞倒的她,并将他告上法庭。轰动全国的南京男子彭宇撞倒老人案,5日在南京市鼓楼区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法院认为,“彭宇自认,其是第一个下车的人,从常理分析,他与老太太相撞的可能性比较大”,彭送老人去医院的行为“显然与情理相悖”,彭宇垫支医药费的“可能性不大”……法院据此裁定,裁定彭宇补偿原告40%的损失,即45876元,10日内给付。(《南方都市报》9月6日)
这法官判案,的确存在风险——信息综归是不对称的,失误在所难免!但这并不意味着法官可以用自己的推理和感情——而不是证据和所掌握的事实——来判决,相反,也正是因为信息的不对称和情感因素的存在,才使得判案程序的规范性就显得尤为重要!
具体到“彭宇撞倒老人案”,在真相大白之前,我们都没有理由去指责谁、支持谁。作为一名法官——他所代表的意义是当然的与众不同,他的判决也许最终还会得到法律的支持,但支持的方式却绝对不能以这种“可能”、“按理”、“情理”的方式。如果每个人都把自己的情感、自己的需求、自己的认知当作“法律”,那“可能”就不能叫“法律”了吧!?
但问题似乎并不限于此,在“彭宇撞倒老人案”中,“老太太的儿子是警察……第一时间处理事件的派出所拒绝提供关键证据,且‘弄丢了’笔录……”。这样的细节,忍不住让人产生“警法一家,隐匿证据”的联想,这使得这一案件的判决变得更加疙疙瘩瘩。不做亏心事,怎么会那么怕阳光呢?这虽然也是条推理,可是显然比法官的“理”更有“理”、更有“据”,最起码,既然知道有关键证据而不去采信,反而装模做样的“按理”判决,本身就是“失理”的表现了!
如果后面的“潜理”是事实的话,那可真是一件可怕的事!堂堂的人民法官,身着黑袍,头顶国徽,理应代表公正,维护正义,却为了自己“表哥”他妈被撞,就明目张胆地相互勾结,颠倒黑白,诬陷良民,指鹿为马,这不是标准的专制、强权,又是什么?只不过,我们的基层法官就能如此“敢做敢为”,足以让纳粹、斯大林之类汗颜了!
中国的法律,是权力和政治的附庸(见拙作《曹操短评:中国法律:是鸡蛋,还是石头?》)。“彭宇撞倒老人案”中的法官,并非只是一个个案,而已成为“中国式样法律”的“潜规则”,这才是让我们近乎绝望的根源所在。法律如此,法官如此,社会的公正何在?百姓的权力何在?古代的县官,有“当官不为民做主,不如回家卖红薯”的情操,如今的法官,如果让别人的屁股指挥自己的脑袋,那还不如叫“猪官”更贴切!
法官不与民做主,不如回家做“猪倌”!是的,与其做一个枉法的法官,还不如做一个好“猪倌”:多养几只猪,平抑物价,利国利民,总比挂着法律的“羊头”卖自己的良心强多了!
曹 操
2007-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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