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决定,从2007年开始试点(首批确定79个试点城市),用三年时间逐步在全国城镇全面推开。试点工作重在制度建设,通过试点探索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政策体系,形成合理的筹资机制、健全的管理体制和规范的运行机制。一要合理确定筹资水平和保障标准,从低水平起步,努力实现广覆盖。二要坚持群众自愿,加强政府引导。对群众参保不能搞强制,而是通过财政支持,改进医保管理和服务,让群众在参保、缴费、就医、报销等环节都感到方便,增强制度的吸引力。三要加强医疗保险基金管理,确保基金安全。科学设计医疗保险费用支出的项目、范围和比例,完善费用结算办法,努力降低医疗费用。四要加大财政投入,形成稳定的资金筹措机制。目前,这项制度建设正在稳步推进。
(三)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合作医疗是由我国农民自己创造的互助共济的医疗保障制度,在保障农民获得基本卫生服务、缓解农民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新中国建立后相当长一个时期内,农村合作医疗曾经是与城镇公费医疗及劳保医疗并列的三大医疗保障制度之一。20世纪70年代,农村合作医疗覆盖率达到全国行政村(生产大队)的90%。“合作医疗”(制度)与合作社的“保健站”(机构)及数量巨大的“赤脚医生”队伍(人员)一起,成为解决我国广大农村缺医少药的三件法宝。被世界银行和世界卫生组织誉为“发展中国家解决卫生经费的唯一范例”。以最常用的婴儿死亡率为例,全国的婴儿死亡率在1964年高达千分之180,到1981年,这一比例急剧下降到了26.92,其中农村地区36.96。印度在1981年到1997年间的婴儿死亡率只由110降至70。但是,随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施,以农业合作社为依托的合作医疗制度开始解体。1985年合作医疗覆盖率降至5%,90年代初期全国“仅存的合作医疗主要分布在上海和苏南地区”。与此同时,婴儿死亡率不降反升,农村地区在1990到1995的短短五年间由32.24上升到了44.79。农村贫困的一大原因是疾病所致。严重的疾病一方面降低了农民的收入能力,另一方面迫使农户举债,两者叠加的结果使患病农民陷入不能自拔的贫困境地。可见,农村医疗保障是关系到农民收入和社会经济地位的重大问题。
2002年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号),要求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并明确了财政支持政策,提出“到2010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要基本覆盖农村居民”的战略目标。2003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除市区以外的参加新型合作医疗的农民每年按人均10元安排合作医疗补助资金,地方财政对参加新型合作医疗的农民补助每年不低于人均10元。这是我国政府历史上第一次为解决农民的基本医疗保障问题进行大规模的投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