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03年起,本着多方筹资,农民自愿参加的原则,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地区不断增加。截至到2007年底,全国2448个县(市、区)开展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7.3亿农民参加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率85.7%;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累计支出总额为220亿元,累计受益2.6亿人次,标志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在全国初步建立。
2008年,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用两年时间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筹资标准由每人每年50元提高到100元,其中中央和地方财政对参合农民的补助标准由40元提高到80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的步伐明显加快。
总的看,覆盖城乡的基本医疗保障体系已在我国初步形成,成为社会保障中制度体系相对健全、覆盖人数最大、受益面最广的保障项目。下一步的中心任务,是继续完善制度、加快扩大覆盖面、稳步提高待遇水平,并搞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三项制度之间的衔接。
六、建立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制度
(一)建立失业保险制度。计划经济时期,几乎不存在失业问题。城镇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制度,是自1986年开始建立并逐步发展起来的。1986年,配合劳动合同制度和企业破产制度的推行,国务院颁布实施了《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按照工资总额1%的筹资规模设立基金,为宣告破产的企业的职工、濒临破产的企业法定整顿期间被精简的职工、企业终止和解除劳动合同的工人、企业辞退的工人等四类人员提供“待业保险”。
随着改革的进一步深化,特别是1992年国务院发布了《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以后,《暂行规定》在实施中遇到了覆盖面较窄等问题需要解决。为此,1993年国务院颁布实施了《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扩大了待业保险的适用范围和享受失业保险的对象范围,调整了待遇标准,增加了救济内容。
1994年,国家正式提出实施再就业工程,突出了失业基金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的作用,在失业救济与促进就业的有机结合上取得了明显进展。这与国际上失业保险的发展潮流是一致的。据劳动部门统计,1986年到1996年,共帮助500多万人实现再就业,其中享受失业金人员的再就业率为54%。
1998年前后,随着国有企业改革深化和国有经济结构调整,职工下岗问题凸现,形成一种特有的在职失业现象。为适应保障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及再就业工作的需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应运而生。它作为改革特定发展阶段的特殊安排,专门用于解决长期累积下来的历史遗留问题。1998年,中央提出实行“两个确保”措施:一是确保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在国有企业普遍建立下岗职工再就业服务中心,由再就业服务中心为下岗职工发放基本生活费,并为他们缴纳社会保险费,所需资金由政府财政、企业和社会(主要是失业保险基金)三方面共同筹集。同时,组织下岗职工参加职业指导和再就业培训,引导和帮助他们实现再就业。二是确保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保证按时足额发放基本养老金。为保证“两个确保”的实施,提出与“两个确保”相衔接的“三条保障线”政策: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在再就业服务中心最长可领取三年的基本生活费;三年期满仍未实现再就业的,可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领取时间最长为两年;享受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可申请领取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两个确保”,对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2000年,国务院发布《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规定从2001年1月1日起,国有企业原则上不再建立新的再就业服务中心,企业新的减员原则上不再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由企业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凡所在单位参加了失业保险并依法足额缴费的,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标志着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作为特殊过渡性,正式退出历时舞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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