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1月,国务院颁布实施了《失业保险条例》,标志着失业保险制度正式建立。《条例》明确规定了失业保险的覆盖范围、缴费比例、个人缴费、待遇标准、享受条件、基金支出、管理监督等,并在政策上作了较大调整。一是覆盖范围方面,把所有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纳入了失业保险,除公务员以外的所有城镇从业人员,都可以被纳入失业保险的范围,体现出“广覆盖”特征。二是保险费筹方面,提高缴费比例,实行国家、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三方共同合理负担,拓宽了资金来源渠道。三是基金支出方面,首先用于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也可部分用于对失业人员的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费用的补贴。
失业保险制度的建立,为保障下岗失业人员基本生活、培育市场就业机制和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失业保险条例》实施8年来,先后有2400万失业人员获得了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服务支持。但是,现行失业保险制度还不完善,全国失业保险基金余额达900亿元,而失业保险金水平全国月均只有300元,待遇水平还不高。近两年来,针对各地失业保险基金不断增加的实际,为了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制度促进再就业的功能,国家在东部地区的北京、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等7省市进行适当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的试点,支持实训基地建设、创业培训,有的地区甚至扩大到支持农民工参加培训。下一步,需要加快修订《失业保险条例》,进一步改革完善失业保险制度。
(二)建立工伤保险制度。1951年,我国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在工伤保险方面,《条例》规定了职工因工伤亡的享受条件、待遇标准等。此后,国家又发布了一系列政策文件,不断完善工伤保险制度,为保障职工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的发展,传统工伤保险制度已不适应形势的发展,迫切需要改革。现在,我国职业病患者每年新发病几万例,每年因工死亡人数近万人,工伤残疾人员累计以百万计,引发出非常严重的社会问题。
上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一些地方积极探索工伤保险制度改革,包括建立社会统筹的工伤保险基金、规范工伤待遇标准、建立工伤认定和评残标准、建立工伤保险预防机制等。1996年,在总结各地探索实践的基础上,原劳动部按照《劳动法》的要求颁布了《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对沿用40多年的工伤保险制度进行了改革。《办法》对工伤保险的范围、鉴定程序、待遇标准等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同年,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布《职工工伤和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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