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障制度改革30年回顾与展望

作者:刘文海 | 原创 | 2008-04-24 11:21 | 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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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3年4月,国务院颁布《工伤保险条例》,为建立和发展工伤保险制度确立了基本的法律框架。《条例》规定,工伤保险覆盖的人群从过去的国有企业,扩大到了国有、集体、外资、私营等各类企业职工以及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工作人员等,国家公务人员也将出台有关办法,纳入适用范围。认定工伤的情形范围扩大,除包括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外,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以及为维护公共利益受到伤害等情形也列入了工伤范围。工伤保险基金的筹集采取了社会统筹办法,实行行业差别和单位浮动费率。工伤保险费由雇主交纳,职工个人不交费,基金在市地一级统筹使用。提高了工伤补偿待遇的保障水平。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程序通过法规进行了规范。实行工伤预防、工伤补偿、工伤康复相结合的制度等。

  自2004年1月1日《条例》在全国实施以来,我国工伤保险制度日趋完善,参保人数和享受待遇人数不断增加。截至2007年底,全国参加工伤保险人数达到12173万人,当年全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人数也达到96万人。2007年,全国工伤保险基金收支规模达到250亿元,基金保障能力大大提高。工伤保险参保人数已成为仅次于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第三大社会保险险种。工伤保险制度正朝着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覆盖城乡所有用人单位和职工,制度体系法制化,保障水平个性化,管理服务社会化,工伤补偿与事故预防、工伤康复相结合的工伤保险制度改革的目标迈进。

  (三)建立生育保险制度。1951年,我国颁布实施《劳动保险条例》,其中对企业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作出了规定。1955年,又颁布《关于女工作人员生育假期规定的通知》,对机关、事业单位女职工生育保险作了规定。为了进一步保护妇女和婴儿的身体健康,提高民族整体素质,国务院于1988年6月颁布了《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国务院第9号令)。这是我国建国以来保护女职工劳动权益,减少和解决她们在劳动中因生理机能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安全和健康的第一部比较完整的、综合的女职工劳动保护法规。

  随着改革开放特别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过去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实行的“企业自我保险”办法缺陷和弊端日益明显,企业负担大量生育费用会影响其经营和发展,生育保险制度需要改革与完善。1988年,江苏省南通市率先试行生育费用社会统筹,此后,各地相继开展了生育保险制度改革工作。1994年,为了配合《劳动法》的贯彻实施,在总结各地改革经验的基础上,原劳动部颁布了《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4】504号),对生育保险的内容、标准、形式等方面进行了规范,推动了各地生育保险制度改革。截至2007年底,全国有2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出台了生育保险办法,生育保险参保人数达到7755万人。目前,我国生育保险还面临制度不健全、覆盖面窄、统筹层次和待遇水平低等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改革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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