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障制度改革30年回顾与展望

作者:刘文海 | 原创 | 2008-04-24 11:21 | 投票
标签: 改革 社会保障 回顾 
  七、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

  早在新中国成立初期,就建立了针对城乡贫困居民的社会救济制度。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家开始建立面向不同社会群体的最低收入保障制度和社会救助制度:对于就业者,规定了最低工资保障线,保障工薪劳动的最低报酬权益;而对于城乡贫困居民,规定了最低生活保障线,将城乡所有生活在最低保障线标准以下的居民全部纳入救助范围;对于遭受自然灾害,国家提供灾害救助等。

  目前,我国社会救助大体分为三类:一是经常性社会救助,主要包括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农村特困户生活救助以及城乡医疗救助等专项救助。二是紧急性救助制度,主要包括发生自然灾害时对灾民紧急救助和应急救助行动。三是临时性救助,主要包括对城乡低收入人群的救助、对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包括流浪儿童)的救助。经过多年努力,我国初步建立起了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灾害救助、农村五保制度为基础,以医疗、教育、住房、司法等专项救助为辅助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初步估计,目前我国得到经常性救助的城乡贫困人口每年超过7000万人,加上紧急性、临时性救助,年度总计约1.3亿人受益,有效保障了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和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一)建立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这是社会保障体系中最后一道“安全网”。1993年,上海在全国率先实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对城市救济对象逐步实行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进行救济,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国家民政部及时总结经验,在全国推广。1994年,国务院召开的第十次全国民政工作会议首次提出,在全国城市中逐步实施最低生活保障线即贫困线制度。随后,这一制度在厦门、海口、广州等近20个城市相继实行。1996年,李鹏总理在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政府工作报告中首次提出“逐步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制度,帮助城市贫困人口解决生活困难。”

  1997年9月,国务院发出《关于在全国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要求从当年起到1999年底以前,在全国建立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1997年10月,广东省在全国率先全面实行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1999年10月,国务院颁布《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对保障对象、保障标准、资金来源和有关政策措施作出了明确规定。按照《条例》规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市居民均可申请领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城市居民领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需要经过家庭收入调查,领取的待遇水平为家庭人均收入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部分。地方政府根据当地维持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费用来确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城市低保资金由地方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到1999年底,全国所有城市和有建制镇的县城均建立了低保制度。2001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针对城市低保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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