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02年开始,城市低保开始实现“应保尽保”,呈现出保障人数大体稳定、财政投入逐年增加、保障水平不断提高的态势。截至2007年底,全国共有2270.9万(1065.6万户)城市居民享受了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平均保障标准为每月182.4元/人,全年共发放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资金274.8亿元,人均补差102元/月。
2007年8月,国务院下发《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标志着我国覆盖城乡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正式建立。截至2007年底,已有3451.9万人(1572.5万户)享受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平均保障标准为每月70元/人,全年共发放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104.1亿元,人均补差37元/月。
另外,在建立农村低保制度之前,各地区按照“政府救济、社会互助、子女赡养、稳定土地政策”的原则,全部建立了农村特困户生活救助制度。但随着全国普遍建立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绝大多数农村特困户转为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特困户生活救助制度快速萎缩。截至2007年底,还有30万(14.7万户)农村人口享受了农村特困救济。此外,还有508.5万人次得到了农村临时救济。
(二)完善农村五保供养制度。从上世纪50年代起,各地相继兴办了敬老院,将部分五保对象集中供养,逐步形成了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相结合的五保供养模式。1994年1月,国务院公布施行《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规定五保供养的主要内容是“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孤儿保教)”,供养标准为当地村民一般生活水平,所需经费和实物,从村提留或者乡统筹费中列支。1997年3月,民政部颁布《农村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规范了农村敬老院建设、管理和供养服务。这两项法规规章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开始走上规范化、法制化的管理轨道。2006年3月1日,新修订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正式施行,实现了由集体内部互助共济为主向政府提供救助为主的根本性转变,标志着我国农村五保供养制度进入了一个新阶段。《条例》规定,农村五保供养资金,在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预算中安排。有农村集体经营等收入的地方,可以从农村集体经营等收入中安排资金,用于补助和改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生活。中央财政对财政困难地区的农村五保供养,在资金上给予适当补助。截至2007年底,全国共有525.7万(492.4万户)农村五保老人享受到了农村五保救济,农村五保分散供养平均标准为1432.0元/人、年,农村五保集中供养平均标准为1953.0元/人、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