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强农民工社会保障工作。农民工是我国改革开放和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涌现的一支新型劳动大军。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是一个关系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改善农民工就业环境、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合理有序转移、统筹城乡发展的重大问题。2006年,国务院发布《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提出要“根据农民工最紧迫的社会保障需求,坚持分类指导、稳步推进,优先解决工伤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障问题,逐步解决养老保障问题。”截至2007年底,全国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人数分别突破3000万人。目前,国家有关部门正在抓紧研究探索低费率、广覆盖、可转移,并能与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的农民工养老保险办法。
(四)稳步推进社会保障管理体制改革。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为加强各项社会保障制度的统一规划和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监督,我国对社会保障管理体制进行了一系列改革。1998年,我国进行改革开放以来的第五次政府机构改革,组建了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地方政府随后也相应进行了改革。通过改革,过去由多个行政部门分别管理的社会保险,现在转变为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统一管理。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建立了相应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承担社会保险具体事务的管理工作。过去由企业承担的社会保险事务逐步转变为由社会机构管理,即社会保险待遇实行社会化发放,社会保险对象实行社区管理。同时,加强了对社会保险基金的行政管理和社会监督工作。社会保险基金被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专门设立了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负责对社会保险基金的征缴、管理和支付进行检查、监督,对违法违规问题进行查处。
2008年,我国进行了改革开放以来的第六次政府机构改革。按照《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组建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将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职责整合划入该部。目的是为统筹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管理,整合人才市场与劳动力市场,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统筹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建立健全从就业到养老的服务和保障体系。社会保障管理体制进一步理顺。
九、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取得重要成效
综观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与发展近30年的历史,从制度建设的角度看,有三个方面的重要成效或者说制度创新:
一是社会保障实现了“社会化”。或者说从“单位保障”转到“社会保障”。改革前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是以公有制经济单位(城镇企事业单位)为实施单位、以国家财政兜底为特色的“单位保障”模式。采用现收现付的运行方式,个人不直接负担社会保障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社会身份(如干部、工人等)实行差别化保障待遇。“单位保障”制度是计划经济体制的产物,与国有企业的性质密切相关,并成为政府与企业角色错位的典型体现。“单位保障”实际上是一种企业自我保障,其覆盖面窄、基金规模小、互济性差,难以达到参保人群统筹互济的目的。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后,“单位保障”制度越来越不适应企业竞争和劳动力流动的要求,迫切需要建立独立于企业之外的社会化的保障制度。通过社会保障制度创新,引入社会保险机制,实行保险基金的社会统筹,符合分散风险的“大数法则”原理,实现了由企业自我保障向社会互济保障的制度转换,实现了职工从“单位人”向“社会人”的身份转换。社会保障的社会化,使社会保障责任从企业中分离出来,有利于均衡企业负担、促进公平竞争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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