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中央关于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重大决策
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前提和重要保证。
我国传统的社会保障制度,是指建国以来至改革开放初期数十年中形成的社会保障制度。1951年我国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草案)》,其中包括了疾病、负伤、生育、医疗、退休、死亡待遇和待业救济等保障和福利项目。以后又颁布了一系列政策法规,使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等保障项目步入正常发展阶段。其中,1966年~1976年文化大革命期间,社会保障工作受到严重挫折和破坏,社会保险演变为企业保险。
传统的社会保障制度是计划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三个基本特征:一是属于“单位”小社会保障,就是依赖用人单位提供保障。二是不同单位的保障范围、保障方式和待遇差距很大。三是一次就业定终身,无失业之虞。在传统的社会保障体制下,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职工,能够从单位获得养老、医疗、工伤、丧葬等福利性社会保障,但差异比较大;而农民基本没有真正意义上的社会保障,主要依靠家庭和子女提供有限的保障。随着改革开放特别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传统的社会保障制度已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改革势在必行。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与发展,自改革开放以来,先后作出了一系列重大决策:
1984年,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以城市为重点推进整个经济体制改革。这也标志着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序幕的拉开。随后,一些地方开始引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用机制,探索实行退休费用社会统筹。
1992年,党的十四大政治报告第一次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也第一次明确把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作为经济体制改革的四个环节之一。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步伐明显加快。
1993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进一步明确了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目标和原则,初步形成了改革的总体思路和总体框架。同时,提出养老、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原则。这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重大突破。
1997年,党的十五大报告指出,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支柱,要建立独立于企事业单位之外的社会保障体系,提供最基本的社会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