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进一步改革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国家养老金”。借鉴国外“三支柱”养老保障体系的模式,把现有的社会统筹部分与个人账户部分分开。第一支柱是社会统筹,可作为国家养老金,立法强制执行,覆盖所有企事业单位,基金通过社会保障税征缴,实行现收现付、全国统筹。实行国家养老金制度的最大好处,是在不过多增加国家财政负担的前提下,迅速扩大养老保险的覆盖面,能够把城镇各类劳动者、农民工等都覆盖进来,条件成熟的地方,甚至也可以把农民覆盖进来。对于因人口老龄化高峰而出现的基金支付危机,由于调低了基本养老金的替代率,则完全可以通过代际转移手段来解决。第二支柱是个人账户,作为企业年金,也采用立法强制执行,由用人单位和职工自行选择参加不同企业年金基金组织,缴费上国家给予税前列支的政策优惠。基金实行完全积累制,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运营基金,保值增值。国家对第二支柱中对“老人”(已退休人员)和“中人”(有一定工龄的在职人员)做实个人账户负责,而对“新人”(刚参保的人员)无须负责。第三支柱是商业养老保险、社会互助保障和个人储蓄性保障等,政府要积极引导,政策上鼓励发展。同时,加快推进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借鉴国际经验,还是单独设立一套制度比较好,可以在现有的退休制度基础上略加完善即可。
第二,建立覆盖全民的基本医疗保障体系。基本医疗保障有两层核心含义:一是从技术上看,能够提供有效的、可靠的“基本医疗”服务,为城乡居民的常见病、多发病、大病重病以及急诊、急救等,提供有效的诊断、治疗手段和基本药品服务;二是从经济上看,所提供的是“基本保障”,就是把医疗费用支出控制在政府、用人单位和个人等各方面可以承受的一个合理的范围内,按照经济上的可能性、而不是完全根据个人需求来提供医疗服务。从发展方向上看,要建立覆盖全民的基本医疗保障体系,必须将现有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医疗救助制度四套制度进行重新整合,解决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障需求,实现人人享有医疗保障的目标。可以考虑通过整合完善两项制度:一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把现有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三项制度合并为一项制度,可称为“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医疗保障水平也逐步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过渡,在基本医疗保障方面率先实行城乡一体化,实现全覆盖。在2020年前实现这一目标,应该是不成问题的。二是继续保留并全面完善医疗救助制度,主要解决少量患者的大病重病和高额医疗费用问题。要从扩大救助覆盖面、提高救助标准、提高救助效率等方面大力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不断加大医疗救助资金投入,不断完善救助程序与措施,创新救助途径与方法,让困难群众能够简便、快捷地享受到医疗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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