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障制度改革30年回顾与展望

作者:刘文海 | 原创 | 2008-04-24 11:21 | 投票
标签: 改革 社会保障 回顾 
  第三,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这是最广泛、最基本、最重要的保障,也是社会保障的最后防线。要坚持城乡统筹的原则,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体系。一是完善灾害救助制度,对遭受自然灾害后的农民进行生活救济。据统计,一般年份,我国有灾民1亿左右,重灾年份则有1.5亿以上,因而灾民的生活救济就成为农村社会保障的首要任务。二是健全城乡统一的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进一步整合现有的城市低保、农村低保、农村“五保”、“送温暖工程”等各种救助资源,建立城乡统一、待遇有别的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保障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可以按照城乡不同生活指数的固定比例确定低保待遇,使农村低保水平适当低于城市。农民工在城市如果失业了,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但要享受低保待遇,则必须回到家乡户籍所在地,按有关规定执行。三是把医疗救助从社会救助中分离出来,纳入医疗保障体系。这是国际惯例,这样会在管理体制、管理成本和救助效率等方面更有优势。四是稳步开展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和司法救助等专项救助活动。

  第四,建立适合农民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体系发展滞后,长期以来主要依靠传统的家庭保障。从国际经验看,美国从1935年开始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英国从1945年开始建立这一体系。从我国的现实状况看,按照世界银行和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公布的数字,从可比价格和实际购买力来看,现在的人均收入已经略超过当时的美国和英国;而从财政能力看,更是远远超过当时的美国和英国。因此,加快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时机已经成熟。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实际上是一个想回避也回避不了的问题,早建早主动,早建成本低、比较效益高;晚建晚主动,晚建成本会加大;不建将彻底被动,终会危及社会安全和稳定。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重点要解决最低生活保障、基本医疗保障和社会养老三大问题。在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救助和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后,重点就要解决农民的社会养老问题。要改革和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立由各级政府、乡村集体以及农民三方合理负担的筹资机制,加强基金监管和投资运营,并使之与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对接,以满足农村劳动力跨城乡、跨地区流动就业和农村人口城镇化的需要。

  第五,加快社会保障立法。社会保障是通过国家立法强制实施的社会经济制度,必须有完善的法律法规作为保证。社会保障法律体系的健全和完善,对于推进社会保障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当前,我国已经具备较好的社会保障立法基础,需要加快这方面的工作步伐,把成熟的经验和做法上升为法律,尽快出台社会保障的法律法规。中央高度重视社会保障立法工作,全国人大已将社会保险法等列入立法计划,目前已进入修改论证阶段。同时,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条例、企业年金条例等配套法规,也正在积极研究之中。加强社会保障法制建设,形成基本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措施相结合的法律政策体系,将为社会保障事业发展提供法律依据,推动社会保障事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注:本文作于2008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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