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建立适合农民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体系发展滞后,长期以来主要依靠传统的家庭保障。从国际经验看,美国从1935年开始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英国从1945年开始建立这一体系。从我国的现实状况看,按照世界银行和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公布的数字,从可比价格和实际购买力来看,现在的人均收入已经略超过当时的美国和英国;而从财政能力看,更是远远超过当时的美国和英国。因此,加快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时机已经成熟。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实际上是一个想回避也回避不了的问题,早建早主动,早建成本低、比较效益高;晚建晚主动,晚建成本会加大;不建将彻底被动,终会危及社会安全和稳定。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重点要解决最低生活保障、基本医疗保障和社会养老三大问题。在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救助和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后,重点就要解决农民的社会养老问题。要改革和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立由各级政府、乡村集体以及农民三方合理负担的筹资机制,加强基金监管和投资运营,并使之与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对接,以满足农村劳动力跨城乡、跨地区流动就业和农村人口城镇化的需要。
第五,加快社会保障立法。社会保障是通过国家立法强制实施的社会经济制度,必须有完善的法律法规作为保证。社会保障法律体系的健全和完善,对于推进社会保障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当前,我国已经具备较好的社会保障立法基础,需要加快这方面的工作步伐,把成熟的经验和做法上升为法律,尽快出台社会保障的法律法规。中央高度重视社会保障立法工作,全国人大已将社会保险法等列入立法计划,目前已进入修改论证阶段。同时,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条例、企业年金条例等配套法规,也正在积极研究之中。加强社会保障法制建设,形成基本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措施相结合的法律政策体系,将为社会保障事业发展提供法律依据,推动社会保障事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注:本文作于2008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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