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起,为了适应国有企业改革深化和国有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带来的新情况,中央决定采取“两个确保”措施,即确保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确保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
2000年,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提出了建立独立于企业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元化、保障制度规范化、管理服务社会化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目标。同年,国务院制定了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方案,并决定在辽宁全省进行以做实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和推进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为主要内容的试点。
2002年,党的十六大报告把社会保障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明确要求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
2006年,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把到2020年基本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目标。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进入全面完善、加快发展的新时期。
2007年,党的十七大报告进一步明确了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远景目标,就是到2020年,“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基本建立,人人享有基本生活保障。”
这些都表明,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与发展是在党中央、国务院的科学决策和直接部署下进行的,是与我国推进改革开放、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社会主义现代化的伟大事业相伴相生、互动发展的。
三、中国特色社会保障体系框架基本形成
在现代社会中,社会保障常常表现为一个社会政策和社会立法的庞大体系。由于划分的角度和标准不同,社会保障体系的内容也不尽相同。国际上大致有四种不同的划分方法:一是就保障方式而言,可分为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特殊保障(如针对公务员、军人、海员等特殊对象的社会保障)。这是最常采用的划分方法。二是就保障条件而言,可以分为:与就业关联的社会保障制度、须经家庭经济调查的社会保障制度和普遍享有(或“按人头”)的社会保障制度。三是就保障目标而言,可分为老年残疾遗属保障、疾病与生育保障、职业伤害保障、失业保障、住房保障和教育保障等。四是就保障手段而言,可分为资金保障和服务保障。
中国特色社会保障体系包括哪些方面?我们的认识是逐步深化的。1993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决定》将社会保障体系的内容规定为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和社会互助、个人储蓄积累保障等六个方面。到2007年,党的十七大报告进一步指出,要以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为基础,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重点,以慈善事业、商业保险为补充,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这是对我国社会保障框架体系的最科学、最权威的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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