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国务院颁布《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规定从2006年1月1日起,个人账户的规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并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同时,统一了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政策,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建立了参保缴费的激励约束机制,进一步扩大了做实个人账户试点。这是继1997年国务院“26号文”之后,对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一次重要调整和完善。
2006年9月,国务院批复扩大试点的八省(区、市)做实个人账户实施方案,方案沿用了“黑吉模式”。截止2007年底,已有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等11个省区市开展做实个人账户试点,共做实个人账户资金约550亿元。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中央拿出的补贴个人账户做实的资金(即3.75%的部分),委托给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经营,承诺的年收益率是3.5%;省级财政补贴的资金由地方负责投资。
总的看,我国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仍处于不断调整完善之中,覆盖范围已从企业职工扩展到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等各类从业人员,参保人数不断增加。建立和完善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稳步提高基金统筹层次。截至2007年底全国已有北京、天津、吉林、黑龙江、上海、福建、重庆、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3个省区市实现了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积极发展企业年金,从1991年开始建立企业年金制度,2000年国务院决定企业年金实行市场化管理运营。截至2007年底,全国企业年金总规模已达1400亿元。同时,积极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探索建立农村和被征地农民、农民工的养老保险制度。
五、初步形成城乡基本医疗保障体系
(一)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我国传统的职工医疗保障制度是在20世纪50年代初期建立起来的,包括机关事业单位的公费医疗制度和国有企业单位的劳保医疗制度。1951年中国政府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由此确立了中国国有企业单位的劳保医疗制度。该条例规定,享受劳保医疗的对象主要是全民所有制企业、城镇部分集体所有制企业的职工,以及退休人员。劳保医疗由企业行政白行管理,经费来源企业的职工福利基金,并列入成本。1952年中国政府又发布《关于全国各级人民政府、党派、团体及所属事业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实行公费医疗预防的指示》,由此建立了中国的公费医疗制度。享受公费医疗的对象主要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职工和离退休人员,以及高等院校在校学生和在乡的二等乙级以上革命残废军人。公费医疗经费由国家财政拨款,分级管理使用。劳保医疗制度和公费医疗制度所提供的医疗项目与待遇标准,大体上是一致的,主要包括有:疾病、非责任伤害、工(公)伤、职业病、妇女生育、计划生育手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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