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障制度改革30年回顾与展望

作者:刘文海 | 原创 | 2008-04-24 11:21 | 投票
标签: 改革 社会保障 回顾 
  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1998年12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以下简称《决定》),标志着我国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取得重要突破。按照《决定》精神,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基本思路是:“低水平、广覆盖、双方负担、统账结合”。低水平,就是要根据财政和企业的实际承受能力,确定合理的医疗保障水平,而不能超越生产力水平和实际可能确定过高的保障水平。广覆盖,就是要使基本医疗保险覆盖所有城镇单位及其职工,包括企业、机关和事业单位等。双方负担,就是要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规定,用人单位缴费率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6%左右,职工缴费率一般为本人的2%,随着经济发展缴费率可作相应调整。统账结合,就是要建立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这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医疗保险制度的基本特征。为保证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顺利实施,国家配套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强化医疗服务管理。主要采取三项措施:一是明确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的范围、标准和医药费用结算办法。二是对提供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的医疗机构和药店实行定点管理,引进竞争机制,规范医疗行为,提高医疗卫生资源的利用效率。职工可选择若干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也可持处方在定点药店购药。三是进一步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包括建立医药分开核算、分别管理的制度,加强医疗机构和药店的内部管理,理顺医疗服务价格,合理调整医疗机构布局,积极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等。到2000年前后,全国绝大多数地区完成了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方案的组织实施,标志着新制度在全国基本建立。

  为适应经济结构调整和就业形势变化,我国不断完善职工医疗保险制度,积极扩大覆盖范围。2003年,明确从建立统筹基金起步,将灵活就业人员纳入医疗保险范围。2004年,出台了推进混合所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的政策。2006年,明确了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低费率、保大病、保当期、雇主缴费为主”的原则,组织农民工参保专项行动。

  (二)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这是继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之后又一重大举措,主要解决城镇非从业人员,特别是中小学生、少年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等群体看病就医问题。建立这项制度,是改善民生的重要任务,是医疗保障制度建设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推进卫生事业发展的重要环节,也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

Google 广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