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正才能言顺,还给“农民工”本来的面目和给其合体的称谓,职能部门才能真正解决在维权、服务等方面面临的棘手问题。称谓变了,身份也会自然变化,不仅给政府精兵简政了,给财政节约了科研、送温暖等额外开支了,也会给社会治安带来了和谐、社会分工带来了春天,何乐而不为呢?

还给“农民工”合体的称谓
□艾君/文
又近节假日,自然想到了“农民工”。
近几年,相关“农民工”问题的报道或许不久也会成为媒体的视点:“民工潮”到了,“民工专列” 准备就绪,“民工维权”大有改善,“民工状况不容乐观”的蓝皮书报告发布了……
这种集中宣传报道的作用如何笔者在此不做评述。
不过近来有喜事传出,从传媒获悉,有些地区政府部门为根本解决“农民工”问题,出台一些相关政策和法规为“农民工”一词正名,读后颇感兴趣。如,西安市雁塔区委、区政府要求对“外来人口、外来务工人员、打工者、农民工”等称谓统一规范为“新市民”,该区并出台了具体办法。从改称谓入手到实实在在的援助政策出台,读后拍手叫好。在北京、山东、江苏等省市下发的有关文件中,也抛弃了“农民工”的称谓,统称“外来务工人员”等等,尽管“外来”用得略显欠缺,但屏蔽“农民工”一词,并出台政策规定凡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且企业整体参保的农民工已与城镇职工一样,可依法参加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项保险,并享受同等的社会保险待遇,也令人欣慰。
近几年来,“农民工”问题已引起中央和社会各界重视和关注,中央以及地方都相继出台了一些法规条文,对保护“农民工”、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起到了一定的作用。2006年国务院下发的《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中这样描述农民工:“是我国改革开放和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涌现的一支新型劳动大军。已成为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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