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给“农民工”合体的称谓

作者:宋艾君 | 原创 | 2008-04-25 00:57 | 投票

纵观近几年我们有的文件、领导讲话,一些新闻用语常会出现“农民意识”、“小农思想”、“农民食品”、“打工者”等带有明显歧视性用语。这些歧视性用语在生活中是一种身份地位的象征。歧视性称谓用语不改,政策法规再多,也难从根本解决农民工问题。卑微的“草根阶层”位置就会持久存在。

词语是一种文化现象,带有一定的文化含义。含有某种成见、偏见或歧视意义的用语不是先进文化的理念用词的体现,也不利于构建和谐社会目标的实现。据悉,在海外一些组织用语是很讲究的。如美联社,在它供内部人员参考的手册中就主张“俚语以少用为妙”。那些歧视性、侮辱性的俚语,像称警察为cops,称水手为gobs,称意大利人为wops等用语更是严禁使用。在西方国家,由于用语不慎而招致麻烦的媒介行为也时而有之。如,在女权运动的促进下,越来越多的媒体将过去男性中心意识较强的词汇改为中性的了,如以chairperson代替chairman等等。

也许中国的语言太丰富,眨眼功夫就会编出一大筐。看,一会儿称“打工”、一会儿叫“打工仔”,一会喊“保姆”,一会又发明个“农民工”等等。生活中以地位名分去论高低的词汇也是司空见惯,你我平起平坐那不行,这是国人典型的虚伪本质作怪。别小看一个词的作用,词汇发明不当会给政府出难题添乱,会给社会带来许多连锁问题的反应。以上这些词语的出笼以及与其出台的相关地方法规,不仅明显违反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选择职业、取得劳动报酬等权利;也背离了现代社会通行的文明准则,伤害了一些社会成员的尊严,不是和谐社会思想和理念的体现,应该废弃。

眼下改掉“农民工”称谓,将之与城镇职工一视同仁;通过为农民工正名,使之尽快享受到基本医疗、养老、失业保险……这是这是全国政协委员李永海等许多社会有识之士的共同呼吁。

毋庸讳言,解决“农民工”问题就要从消除歧视入手,从改称谓做起。废除“农民工”这一类带有歧视性称呼,让他们的称谓与他们从事工作的性质名实相符。以前笔者也就此问题撰文指出,农业只是一种产业,农民只是一种职业,农民这种职业的剩余劳动力即为待业,农民中的有思想、有学识、有爱好追求者,他们有权力选择不为农去寻找到自己合适的职业,可能在城市,也可能在村中其他行业。这仅仅是从农民这种职业“跳槽”到其他产业的从业者,职业决定属性和身份的称谓,不是属性决定职业。因此,去掉不合体的“农民工”的称谓,规范到与他们从事工作的性质名实相符的称谓中,可以完全得到《劳动法》的保护。《劳动法》是一部广义法律,其中也包括国家事业单位的公务员。国无二法,既然敢承认“农民工”属于劳动者,难道还要去制定一部《劳动二法》吗?

新中国成立后,我们已经抛弃了许多旧时社会对妇女“男尊女卑”、“丫鬟”、“臭娘们”、“贱人”、“婊子”、“褥子”、“寡妇脸”等成见、偏见或歧视性用语,在构建和谐社会的今天,同样带有歧视性的“农民工”一词还要用多久?

名正才能言顺,还给“农民工”本来的面目和给其合体的称谓,职能部门才能真正解决在维权、服务等方面面临的棘手问题。称谓变了,身份也会自然变化,不仅给政府精兵简政了,给财政节约了科研、送温暖等额外开支了,也会给社会治安带来了和谐、社会分工带来了春天,何乐而不为呢?

笔者多次呼吁,“农民工”问题的解决之道,根本在于取消户籍限制,实现城乡一体化,实行全国统筹一致的社保体系,禁止不合理的地方“土政策”的泛滥,依法办事,真正从制度上保障包括农村在内所有劳动者的各项政治和经济权利,才能从根本解决不合理的地方法规制造出的 “农民工”问题和现象。

笔者早预言在不远的将来“农民工”一词就会失去其社会意义。(艾君/文,2006年11月21日于天为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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