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不应管制具体价格,而应管理社会的通货膨胀预期
如何抑制通货膨胀,已经成为2008年的一个主要的政策课题。通货膨胀说到底是个货币现象,本应以货币政策应对,但近期市场上看到的,却是不断升级的行政调控。
例如,政府要求保持化肥价格的稳定,确因成本上升需调整的,必须报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同时又宣布,对达到一定规模的生活必需品实行生产企业的提价申报制,以及批发、零售企业的调价备案制。
为自己的产品定价,本是企业最基本的经营自主权,对于这一点,相信社会上不存任何误解,似无必要再费笔墨进行论证。需要引起注意的,倒是行政管制价格的违法嫌疑。我们不知道哪条法律赋予了政府审批价格的权力,也不知提价申报制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如果不能给予说明,价格管制就构成明显的侵权行为。
历史上,市场经济国家仅在战争等非常时期实行过大规模的价格管制。即便在紧急状态下,政府也必须遵循法律程序,从立法部门得到授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执行正常情况下所没有的一些特殊职能。
如果政府无权干预企业的定价,是否可以号召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在通货膨胀时期自觉保持价格的稳定?对于这个问题,弗里德曼的回答可谓一语中的——企业最大的社会责任就是为股东赚钱。如果企业的股东一致同意不涨价,牺牲自己的利益,为社会作贡献,毫无疑问,这些股东应当受到褒奖。但他们既没有法律上的责任,也没有道德的压力非这样做不可,毕竟企业不是慈善机构。
至于“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等道义谴责,在法律上本无任何意义,而类似传统戏曲中的手法,贴上一个白脸就是奸臣奸商,行政部门就有了兴师问罪的由头。什么叫“囤积居奇”?如同炒股票者,价格未涨到心理价位时当然捂着不卖,追求利润何错之有?如果股票可以囤积,为什么消费品和土地不能囤积?股市上也常见众多的投资者追捧少数几只股票,推动股价一路上升,对此,莫非也要按照“哄抬物价”治罪?
若真要打击“囤积居奇”和“哄抬物价”,必须先在法律上给出严格的定义,道德标准不能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况且逐利行为未必就是不道德的。
撇开法理和伦理不谈,就控制通货膨胀的目标而言,价格管制无异于火上浇油。一方面,企业的成本在不断上升;另一方面,产品价格因行政管制而无法上调,预期利润率下降,企业会选择减少产出或者干脆停产,市场上的供应短缺进一步恶化,价格管制增加而不是降低了通货膨胀的压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