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员:
我受×××的委托担任她的委托代理人。经过深入研究本案以及相关案件、本市类似案件的情况,结合当前法律法规的规定,现提出如下代理意见,请审判庭在审理中考虑采纳。
本案原告在起诉状中谈到的事实和理由以及庭审中阐述的法律依据,我不再重述。需要在这里强调指出的是,以下几点。
一、本案和贵院一审“(2006)通民初字第8834号”、二审“(2007)二中民终字第1289号”案(以下简称“本案的相关案件”),是不同的两个诉,是两个案件。
虽然已经审结的“本案的相关案件”,其原告、被告就是本案的诉讼当事人,争议指向的不动产是相同的,但是,请求的权利却是不同的。“本案的相关案件”请求的是判决“合同无效”。本案请求的是“缔约过错责任”。前面是“合同效力之诉”,后面是“缔约过错责任之诉”。因此,这是两个案件。
我们在立案的时候,就此和贵院院长、主管立案的副院长、立案庭庭长均陈述过我们的意见。在他们认可了我们的观点以后,才给予立案。这说明,本案是独立的另一个诉,得到了贵院的认可。
二、“(2007)二中民终字第1289号”叙述上的瑕疵。
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如果上诉人在上诉中提出了超过一审范围的请求,法官应该告知另行起诉。换言之,二审法院不会、也不应当对超过一审范围的请求进行审理和判决。
从法理上说,如果二审法院对超过一审范围的请求进行了审理和判决,那么,二审法院对该内容的判决,就是充当了一审的角色。当事人对该内容的判决没有上诉的机会,从根本上违反了我国“二审终审”的法律制度。
然而,“(2007)二中民终字第1289号”在叙述中,以不明确的语言造成了误解,似乎本案原告在二审中提出的“缔约过错责任”,在二审中进行了审理并做出了判决。
其原文是:“原审法院判决后,×××、张映华、田友达、郭玉梅、田援不服提出上诉,认为第一其不具备腾房条件,无法腾退;第二农村房买卖协议无效后,不能只退还房款,出卖人还应当就合同无效对买受人造成的损失做合理赔偿,因此要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