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聚集的场所,在使用或者开业前,应当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或者开业
对企事业单位,也规定了消防安全职责:
有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责任人;
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配置消防设施、标志,定期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不得设置员工集体宿舍(此点是特别一条,和当时发生的私营企业火灾重大伤亡有关)。
对危险品的规定:
生产、经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单位、个人,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应当有燃点、闪点、爆炸极限等数据的说明书,并且注明防火防爆注意事项。
禁止携带火种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
禁止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对用电/电器产品的规定
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的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严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和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技术规定。
对消防设施的规定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