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农户+龙头企业”模式
农业产业化的一个主要内容就是把农民生产的农副产品变成商品,但在初始条件不成熟,农民自身无法对农副产品进行加工和销售时,欲将自身所生产的农副产品变成商品,其唯一的出路就是与拥有农副产品加工和销售能力的企业建立联系。光泽县把这一模式称之为“龙头企业+农户”的模式。这是农业产业化发展的初始模式,这一模式的基本特征是:农户通过龙头企业和市场产生联系,龙头企业的作用是解决农户生产的农副产品的加工和销路问题。在这一模式中,龙头企业与农户的关系主要是市场制约下的买卖关系,有一部分发展成为合同、协议的契约关系。“龙头企业+农户”的模式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农民进入市场的问题,是我国农业产业化最早的组织形式之一(羌奇平,1997)。这种模式在农业产业化发展早期对农民收入水平提高,丰富农产品品种等都可以起到显著的作用,其充分发展,为模式的进一步创新提供了足够的组织和资金条件。但这一模式亦有很大的局限性,尤其在市场发育不完善,法制建设不健全,企业和农户的市场经济意识和法律观念都淡薄的情况下,市场买卖关系和合同、协议买卖关系的约束力是非常有限的,存在着农户和企业契约的不完全性,机会主义行为大量存在,企业和农户之间的运行机制容易遭到破坏。因为农户与龙头企业的关系基本上是一种“多对一”的买卖关系,处于弱势地位的、分散的、单个的农户不可能掌握千变万化的市场信息,更难以抵制公司、企业在商业利益驱使下的各个击破式的价格盘剥。其结果是农户的利益往往受损。
2、“农户+中介组织+龙头企业”模式
当农业产业化的“农户+龙头企业”模式发展到一定阶段时,具有相同利益的农户组成相应合作组织,以一个整体形式参与经济活动的欲望增强。在“农户+龙头企业”模式的发展过程中,一是农户逐渐认识到自己在与龙头企业进行经济活动中的弱势低位,有成立代表广大农户共同利益的组织的强烈愿望,于是农户开始以一个整体同企业建立联系,提高其谈判的地位;再是随着农产品加工企业和销售企业的不断发展,市场对农产品要求的不断提高,企业从降低原料收购的成本、保证原料供应的稳定性及保障品质等方面的考虑,也需要中介组织对大量分散的农户进行管理的内在需求。中介组织应运而生,并介入和参与农户与龙头企业的经济活动。原有的模式演进成“农户+中介组织+龙头企业”的发展模式。在这种模式下,农户与企业的关系从过去的“多对一”买卖关系转变成以中介组织为媒介的、代表所有农户共同利益的组织与龙头企业的关系。通过中介组织,农户与企业之间结成了相对稳定的利益共同体关系,农户在收入和利益保障上比单一家庭生产经营有了提高,同时,龙头企业的货源供应在数量和质量上也有了一定的保证。中介组织的出现是农业产业化模式发展到第二阶段的重要标志。中介组织的出现使得农户的经济实力和谈判实力都大大增强,同时,龙头企业发生的交易成本也大大下降。这是因为:一是农户和企业之间的合约己被企业与中介组织的合约替代,从而省去了和每一个农户签约的繁琐手续以及谈判费用;二是降低了企业对原料产品生产质量的监督费用和控制成本。但这种模式也有其自身的局限性,尽管某一中介组织代表了某一农户群的整体利益,但中介组织是独立活动的,不同的中介组织之间缺乏统一的行动协调,在面对更大市场时,同样会在与企业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