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农户+中介组织联盟+龙头企业”模式
在农业产业化模式发展的第二阶段,每个中介组织是分散的,各自为政替代农户进行市场活动。不同单个中介组织在与企业的经济活动当中,由于缺乏协调,弱势地位还是比较明显。随着农业产业化的进一步发展和中介组织的发展壮大,中介组织自身的发展建设有了可能,也有了进一步追求行业平均利润的愿望。中介组织要发展,必须壮大自己的实力,扩大组织的规模,提高与企业的谈判地位。出于对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考虑,不同的中介组织间受利益目标一致的驱使,联系得到了加强,一种更为高级的中介组织形式——中介组织联盟得以。中介组织联盟的产生与参与大大改善可农业产业化的运作效率,使得农业产业化的产业组织结构趋向更加合理,从龙头企业到中介组织联盟,到中介组织,再到农户,形成了一个更加稳定的农业产业化组织结构。这主要是因为:一、由于中介组织联合体拥有更广泛的信息来源,可以做出更加科学的判断与决策,从而对农业产业化的方向把握更加准确,减少发展的波动;二、中介组织联盟可以在其权利范围内进行协调,从而避免组织范围内的过渡竞争、不良竞争发生;三、中介组织联盟可以制定相应的规章,以有效地约束所有组织内的成员。在农业产业化的“企业+中介组织联盟+农户”模式中,基本上可以实现农业产业化的短期和长期目标的有效结合。但是,就我国目前情况来看,达到这一阶段的农业产业组织形式并不多。
4.“‘协会’+‘农户+中介组织联盟+龙头企业’”模式
代表农户利益的中介组织联盟的出现使得农户、中介组织与龙头企业之间在农业产业化发展进程中取得了对等的地位,参与农业产业化运作的各种主体之间在竞争中处于一种平等的状态。但随着各方追求利益最大化,互不相让,有可能出现“囚徒困境”博弈,造成交易的谈判成本显著增加。怎样通过一种更为合理的制度安排以解决“农户+中介组织联盟+龙头企业”模式中的这种局限就成了农业产业化进一步发展的关键。从发达国家农业产业化的经验看用行业协会的形式解决这一问题是一种行之有效的办法。在农业产业化发展中,行业协会作为一种更高层次的中介可以有效协调龙头企业、农户在生产、经营、销售过程中发生的各种利益冲突,提高农户适应市场的能力,分摊市场风险和生产成本;可以代表农户与政府、市场对话,在沟通政府与农户、政府与企业、农户与企业、国内与国外的关系上起着纽带和桥梁作用;协会还可以把分散生产和经营的个体组织起来,扩大同类农产品的生产和销售规模,促进外向型农业的发展,促进支柱产业和区域特色农业的发展。农业产业化中行业协会的独特作用,对于保持农业产业化的健康持续发展、维护农村社会安定、巩固基层政权、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