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隐私权应予法律保护

作者:韩方明 | 原创 | 2008-04-30 11:48 | 投票
  前不久,一位年轻的同事向我诉苦:刚刚买了房才几天,就有不同的地产中介机构的人不断地打电话问他要不要出售或者出租,尽管他一再强调房屋是自己居住的,不租也不卖,但这样的电话还是没完没了,令他不胜心烦。

  个人信息权保护的法律缺失是个遗憾

  3月15日,央视披露一家广告公司竟然掌握着中国2.5亿个手机用户的信息。这实在是令人惊叹!惊叹的不是该公司获取个人情报的能力之大,而是这么多国人的个人信息资料在该公司的手中不知会怎样使用?他们又是怎样获取信息的呢?要知道,中国截止目前的手机用户总共也就5亿而已,其中一半用户的资料全部落入他们的掌握了!

  笔者曾长期在国外生活和工作,感觉上个人的信息会被无端泄露是个很严重的大事。

  近来也常听到众多反映,上学报名、找工作、买房、买车……无处不是强制性填写大堆的表格,其中的项目,不仅涉及到个人的基本情况,甚至连配偶、父母、兄弟姐妹以及个人财产情况等等都要"老实交代",完全坦白了自己的私密性信息。如果只是为了该单位作为存档需要也就罢了,如若有管理档案资料的人不那么负责,又或者为利益所诱,竟然把这些资料一概出卖给怀着不同目的的个人或者单位,那究竟能够造成怎样的后果?或许不是像那位年轻同事不过是受到些骚扰,恐怕更为严重!

  然而,就算有更加严重后果,当事人知道自己的个人信息被泄露了,生气了,也不知该如何抗议、如何得到保护、又如何追究肇事者的责任?

  这真令人感到遗憾,因为目前还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能够为公民提供个人隐私权的有效保护,也没有法律法规能够作为有利的依据来惩罚那些恶意泄露个人信息的行为。

  个人信息权与物权保护息息相关

  以往归入个人隐私权的个人信息权指自然人的姓名、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码、户籍、遗传特征、指纹、婚姻、家庭、教育、职业、健康、病历、财务情况、社会活动及其他可以识别该个人的信息。

  个人信息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也是一项基本的人权,宪法明文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个人信息与物权有关,而且往往直接关系到物权的安全与否。<<物权法>>第三章(物权的保护)第三十五条规定: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然而随着经济的发展、大众传媒的日益发达、网络技术越来越先进,使我们处于这样的现状:个人信息不仅被商家用于市场营销而获利,而且,还越来越多地被直接作为许可使用而获得直接经济利益的工具。个人信息所蕴涵的财产价值事实上往往是由商家独占的。这样的情形,恰恰使得我们几乎每个人都随时可能被商家列入"黑名单",甚至被出卖为心怀不轨者伺机下手的对象。

[1] [2] 
Baidu 广告
Google 广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