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是:农民拥有耕地的所有权和支配权只会根本遏制耕地流失问题!同时彻底铲除了一个导致大范围腐败的毒瘤!
三。农民能否拥有土地的第三个关键是:农民拥有耕地的所有权是否会造成土地的撂荒和转移非粮食生产的生产,破坏国家整体的粮食安全。
还是让我们来看看现状:
国务院就保护耕地有关问题连续发出紧急通知。3月20日,国务院发出《关于坚决制止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等行为的紧急通知》,要求“坚决制止任意改变基本农田用途的行为”,“凡在基本农田上进行植树造林(包括种植速生丰产林)、挖塘养鱼、绿色通道和城市绿化隔离带建设的必须立即停止和纠正”。该通知还提出了尽快恢复基本农田用于耕种的五项原则。10天后,即3月30日,国务院再次下发《关于尽快恢复撂荒耕地生产的紧急通知》,强调“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在恢复撂荒耕地生产中负有直接责任”,要求县级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落实,“乡镇领导要带领村委会、村民小组干部深入农户和田间地头,一户一户地查,一块地一块地落实,确保按时播种”。
从上面我们可以看出:土地他用主要表现为在基本农田上进行植树造林(包括种植速生丰产林),绿色通道和城市绿化隔离带以及挖塘养鱼。前两者的行为主体大部分肯定不是农民,那么行为主体是谁?而挖塘养鱼的行为主体肯定是农民。那么农民擅自改变耕地为池塘养鱼是否违法这个问题笔者不是很清楚。耕地撂荒的责任主体看来似乎也是农民,但是笔者认为农民不是真正的责任主体原因很简单:种地收益太低甚至赔本才会导致耕地撂荒。那么什么原因导致种地收益太低甚至赔本?(1)撂荒的耕地耕种价值不大或者撂荒的农民没有能力提高收入或者他有其他能力不屑于种植耕地。(2)粮食价格体系不合理导致大量撂荒。我相信这才是真正的重要原因。
现在来分析农民拥有耕地的所有权是否会导致更大范围的土地的撂荒和转移作非粮食生产的生产。显然,如果农民拥有耕地的所有权与土地的撂荒不会有必然的联系,而转移作非粮食生产的生产则是有相当的可能。因为无论农民拥有耕地或者拥有耕地使用权他都有权选择进行收益较大的生产。所以控制撂荒的根本在于政府引导市场价格机制的完善:如果种植粮食有利可图甚至有大利可图,那么这个现象自然就不会存在。所以如果在粮食市场价格机制不够完善的情况下,政府应该采取除行政手段外还应该采取合理的经济手段进行干涉:如提供较大的种植粮食补贴,才可以抑制土地的撂荒和转移作非粮食生产的生产。
结论是:农民拥有耕地的所有权决不会造成大量土地的撂荒和转移非粮食生产的生产,破坏国家整体的粮食安全。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不难得出合理的结论:
(1)限制农民拥有拥有耕地的所有权只是在保护少数利益集团的利益,对于农民是不公正的,不公正的制度一定会制约农民的生产力!
(2)只有让农民拥有拥有耕地的所有权,农民成为土地的主人,即农民成为拥有土地所有权--不动产的资本家,才能够彻底激发他们的能动性,彻底解放中国最大群体的生产力!
所以我们在此推断:农民应该拥有耕地的所有权,农民理应成为社会主义的资本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