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关于农村、农业和土地所有权问题的部分论述与我国农村经济的第二次飞跃

作者:许兴亚 | 原创 | 2008-05-01 21:39 | 投票

从邓小平的上述谈话可以看出:在他看来,农村和农业经济的发展,最终还是要走集体化、集约化经营和多种经营的路子,同时要大力农村集体经济的商品生产。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率先富裕起来的那些农村,大多都是较好地坚持并且不断发展和壮大了自己的集体经济。因此我认为,在我国今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过程中,更好地发展壮大集体经济,无疑是一条历史的必由之路。同时这也是对于“三农”问题真关心和假关心、真正代表我国最广大的农民群众的利益还是假代表他们的利益的试金石和分水岭。

为了便于更好地开展对于这些问题的研究和讨论,本文整理了马克思《资本论》中若干论述,供同志们参考。

一、土地所有制理论在马克思经济学中的地位

和资本主义土地所有权问题的实质

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的中文版中,“土地所有制”一词有时也译作“地产”、“土地财产”和“土地所有权”。其德文原文是Grundeigetum,相当于英文中的landed property,俄文中的земельная собственность,以及日文中的汉字“土地所有”。《全集》中文版中的这几种译法,主要是照顾到汉语中的语言习惯,从而把这个具有多方面规定的同一经济范畴,译成了几个不同的词。但在汉语中,人们往往会把“财产”理解为“所有物”,把“地产”理解为“土地本身及其附属物”。而对于“所有制”,人们也往往会把它理解为一种属于上层建筑方面的“制度”,即西方经济学中所说的英文institution,而不是马克思在提到“资本主义制度”时所使用的德文System,亦即“系统”或“体系”。至于把它译作“土地所有权”,人们就更容易将其理解为“土地所有者”所享有的一种“权力”(德文Macht)或“权利”(德文Recht)。这就进一步把它理解为一种纯粹的“法的关系”即“意志关系”了。而在马克思看来,财产关系(即所有制关系)乃是一定社会生产关系的总和,并且它是在不同的历史条件下运动的。而如果把它看作一种在这些经济关系之外独立存在的范畴,则就会陷入“形而上学的或者法学的幻想”。这也就是为什么我认为西方经济学的“制度经济学”或“产权”理论不能作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理论根据的理由之一。在对我国现阶段农村“土地所有制”或“土地产权”的研究中,我认为也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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