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里,我认为应当指出如下几点:
第一,研究资本主义土地所有权问题的经济学意义或本质。即:“在这个前提下,问题就在于说明这种垄断在资本主义生产基础上的经济价值,即这种垄断在资本主义生产基础上的实现。”而今天我们所要研究的是我国社会主义条件下的农村集体所有制经济中的土地所有权问题。因此这种研究的目的,应当在于考虑到如何才能使我国农村社会主义集体经济中的“土地财产”的“经济价值”得到更好的“实现”,也就是要有利于我国农村和农民的社会主义集体经济能够更好地得到发展、巩固和壮大,而不应当是处心积虑地考虑如何把这种农民集体的土地所有制加以“私有化”,从而为资本主义的农业生产方式扫清道路。
第二,关于资本主义的土地私有化观念的来源和本质。正如马克思所说的:“用这些人利用或滥用一定量土地的法律权力来说明,是什么问题也解决不了的。……并且,这种观念,这种关于土地自由私有权的法律观念,在古代世界只是在有机的社会秩序解体的时期才出现;在现代世界只是随着资本主义生产的发展才出现。在亚洲这种观念只是在某些地方由欧洲人输入的。”而在我国,目前关于农村土地私有化的主张,我认为主要也是来源于对于资本主义农业生产方式的向往,以及来自于资产阶级经济学的“关于土地自由私有权的法律观念”。
第三,土地所有权的垄断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一个历史前提,并且始终是它的基础。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在论述原始积累的那一部分(第1册第24章),我们已经看到,这个生产方式的前提一方面是直接生产者从土地的单纯附属物(在依附农、农奴、奴隶等形式上)的地位中解放出来,另一方面是人民群众的土地被剥夺。在这个意义上,土地所有权的垄断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一个历史前提,并且始终是它的基础,正像这种垄断曾是所有以前的、建立在对群众的某种剥削形式上的生产方式的历史前提和基础一样。不过,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产生时遇到的土地所有权形式,是同它不相适应的。同它相适应的形式,是它自己使农业从属于资本之后才创造出来的;因此,封建的土地所有权,克兰的所有权,同马尔克公社并存的小农所有权,不管它们的法律形式如何不同,都转化为同这种生产方式相适应的经济形式。”在这里,马克思进一步明确地指明了土地的资本主义垄断与整个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关系:前者是后者(即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历史前提和基础。而我国一些有关土地私有化的主张,其核心和实质正在于要求把我国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制这种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不相适应”的形式,“转化为同这种生产方式相适应的经济形式。”这种资本主义土地所有权的垄断的形成,又是以“人民群众的土地被剥夺”为前提的。而我国现阶段的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不仅是我国农民的最基本的生产条件、生活条件和社会保障条件,而且也是他的社会主义集体农民身份的体现,是他作为我国社会主义社会的主人公的经济地位的体现。一旦我国农村集体农民的土地被“私有化”了,他们的这些条件和地位也都必将会完全丧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