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资本主义土地私有制历史暂时性、荒谬性和经济上的不合理性
我认为这里值得注意的有以下两点:
第一,关于资本主义土地所有制的历史性质。对此马克思写道:“我们所考察的土地所有权形式,是土地所有权的一个独特的历史形式,是封建的土地所有权或小农维持生计的农业(在后一场合,土地的占有是直接生产者的生产条件之一,而他对土地的所有权是他的生产方式的最有利的条件,即他的生产方式得以繁荣的条件)受资本和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影响而转化成的形式。如果说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总的说来是以劳动者被剥夺劳动条件为前提,那么,在农业中,它是以农业劳动者被剥夺土地并从属于一个为利润而经营农业的资本家为前提。因此,如果有人提醒我们说,曾经有过,或者说,现在还有其他的土地所有权形式和农业形式,那末,这对我们的阐述来说,只是一种完全开关的指责。只有对那些把农业中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及与之相适应的土地所有权形式不是看作历史的范畴,而是看作永恒的范畴的经济学家来说,这种指责才会有意义。”[9][9]同时,马克思还指出:“总之,创造这种权利的,是生产关系。一旦生产关系达到必须蜕皮的地步,这种权利和一切以它为依据的交易的物质的、在经济上和历史上有存在理由的、从社会生活的生产过程产生的源泉,就会消失。” [10]
而我国学术界一些主张农村土地私有化的作者所依据的,却恰恰是把“市场经济进行资源配置和达到效率的最大化,要求土地产权的自由流动”看作“永恒的”这样一种非历史的理论和教条。而这种主张的实质,也正是主张在我国农村推行这样一种农业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
第二,关于资本主义土地私有权的荒谬性。马克思指出:“从一个较高级的经济的社会形态的角度来看,个别人对土地的私有权,和一个人对另一个人的私有权一样,是十分荒谬的。甚至整个社会,一个民族,以至一切同时存在的社会加在一起,都不是土地的所有者。他们只是土地的占有者,土地的受益者,并且他们应当作为好家长把经过改良的土地后传给后代。”[11]
在这里,马克思不仅从历史的和现实的角度,而且“从一个较高级的经济的社会形态的角度”,从全人类与自然界之间的和谐相处、可持续发展以及土地的永续利用的角度,进一步阐明了资本主义土地私有制、乃至一切土地所有制和土地所有权的荒谬性。至于我国现阶段的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制,我认为同样也是一种历史的产物。因为它不仅是宪法所赋予我国广大集体农民的一种“权利”,而且本身就是我国现阶段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生产方式和生产关系的体现。并且这种集体所有制的成员与在其他集体所有制经济中的不同,是包括了今后仍将在这些土地上生产和生活的他们的后代在内的。在国家和民族仍然存在的历史条件下,它与我国的土地国家所有制一样,都是我国社会主义社会的性质以及劳动者主人公地位的体现。同时也是完全符合我国现阶段的生产力的发展水平,以及完全能够适应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以及生产方式的变革的需要的。而且即使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角度看,其中所需要的土地等生产要素的合理组合和配置,也是完全可以得到满足的。在我国现行的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责任制的规定中,已经充分地包括了土地承包权、经营权和使用权的合理流动的各种可能性。所以我认为,党中央和国务院以及全国人大关于维持我国现阶段农村土地制度长期不变的方针和政策是稳妥的和谨慎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