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关于农村、农业和土地所有权问题的部分论述与我国农村经济的第二次飞跃

作者:许兴亚 | 原创 | 2008-05-01 21:39 | 投票

因此我认为,在我国现阶段,即使从纯粹经济学的角度看,无论是为了发展农业的产业化和规模化经营,还是以保护农民和农户利益的名义,那种把现行集体土地加以私有化的主张也是错误的和有害的。因此,我完全赞成有的学者的提法:

“阻击土地私有化,以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名义!”[14]

  土地和农业的“粗放式”经营和“集约化”经营

在党中央关于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提法中,“粗放式”和“集约化”的提法,都来源于马克思的《资本论》。其中在现行《资本论》中文版中提到“粗放耕作”的地方,其德文原文是oberflächliche Bebauung相当于英文中的superficial cultivation。直译应为“浅层耕作”或“粗略耕作”的意思。而“粗放经营”的德文原文则是extensiv,相当于英文中的extensive。其中虽然也包含有“粗放的”的意思,但主要则是外延上的扩大的意思。马克思写道:

级差地租Ⅱ的基础和出发点,不仅从历史上来说,而且就级差地租Ⅱ在任何一个一定时期内的运动来说,都是级差地租Ⅰ,就是说,是肥力和位置不同的各级土地的同时并行的耕种,也就是农业总资本的不同组成部分在不同质的地块上同时并行的使用。”“历史地看,这是不言而喻的。……在作为独立的生产部门的牧羊业或整个畜牧业中,或多或少都是共同利用土地,并且一开始就是粗放经营。”而“资本主义生产方式…… 是从农业的手工业经营发展起来的。……就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正是在这里表现出自己的特征来说,这……并不是发生在资本在较小土地范围内的集中上,而是发生在较大规模的生产上,这样就可以节省马的饲养费用及其他生产费用;事实上并不是由于在同一土地上使用了更多的资本。…… 在已耕地同未耕地相比只占较小面积,地力也还没有耗尽的时候(在真正的农耕和植物性食物占统治地位以前,当畜牧和肉食盛行的时期,情形就是这样),这种刚刚开始的新生产方式同农民生产的区别,主要在于由一个资本家投资耕种的土地面积较大,也就是在于资本以粗放的方法投在较大的土地面积上。[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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